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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看待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调整

舒圣祥
2020-12-29 08:05:35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个别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各地出现多起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不少公众从朴素的正义感出发,呼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明确,刑法是专业的、刑罚是谨慎的。虽然普通人不是刑法专家,考虑问题可能不够全面和专业,但“法不能远人”,民众的普遍共识和对是非善恶的感受,应该受到关注和正视。

  此番刑法修改,并不是简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而是以个别调整的方式,力求实现打击低龄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理平衡。一方面,这满足了公众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打击低龄“小恶魔”的期待;另一方面,对个别调整作出严格审慎地限制,将具体个案中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交给专业人士评判。

  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到几岁合适,必须回归现实考量。某种角度上说,无论如何下调,恐怕都难以根绝更低龄的恶性犯罪的发生,而且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越低越好。12岁差不多是上初中的年龄,总体来说,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确属罕见。

  这些年,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有些孩子可能确实对法律有所了解,认为“只要未成年,杀人都不用坐牢”。所以,此番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既是为了事后惩罚,更是为了事前警示、防患于未然。

  具体到个案,是否对低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仍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定和追责。

  首先,在罪名上,此番降低刑责年龄仅限于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两种性质严重的侵犯人身权益犯罪;其次,在情节上,必须是“情节恶劣”且产生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严重危害后果;再次,在程序上,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起诉。这相当于追究12岁以上14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三道门槛,体现了对低龄未成年人慎用刑事处罚的理念。

  应该明确的是,对刑责年龄的个别调整,是为了在具体个案中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少数特定情形下低龄犯罪漏洞的填补,而不是强化无分年龄大小的刑罚严酷性。刑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刑责年龄的调整不宜做扩大化理解。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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