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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个案的威慑力,让“生命通道”畅通无阻

张智全
2020-06-17 07:15:07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对一起有关消防通道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017年3月19日,原告犹某屋内发生火灾,重庆某物业公司设置的地桩占用消防通道,影响火灾扑救。最终导致原告家具、电器烧毁,并造成原告及其四邻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确保其畅通无阻,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尽的义务。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侵权责任法,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堵塞消防通道的往往是一些私家车或者是业主个人的行为,而上述案件中,是物业公司“带头”占用消防通道,这无疑更加危险。

  消防通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去年12月2日发生在辽宁沈阳的一场火灾,因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导致短时间内25层楼体被烧焦,可谓教训深刻。在不堵塞消防通道就是畅通“生命通道”已是基本共识的当下,上述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堵塞消防通道的零容忍态度,这对于今后用司法个案震慑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进一步畅通消防通道,很有意义。

  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往往与惩治力度“欠火候”有很大关系。揆诸现实,虽然不少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但相应处罚大多止于罚款、责令整改,鲜有追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的先例。这也使得相关问题并未真正引起更多人的重视,一些故意为之或者侥幸为之的情况,依然不少。

  从深层次看,侵占消防通道现象难以禁绝,也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违法成本较低有关。因此,在充分发挥司法个案威慑的同时,立法机关要秉承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思维,及时完善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以全覆盖的法律责任追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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