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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水污染事件,公益诉讼为何步履维艰
//www.workercn.cn2014-04-16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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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上午,5位兰州居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指出:“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5名兰州居民确实既非机关,亦非组织,被法院拒绝立案貌似顺理成章。但是,这预设了一个前提,即5名居民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问题的关键是,这5名居民本是水污染事件中的受害者,作为利益关系人,他们起诉威立雅是为了弥补自身受到的伤害,因此提起诉讼行为完全合法。

    不过,兰州中院拒绝接受5名居民提交的相关起诉材料,其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就再次让人们关注公益诉讼的困境。

    众所周知,去年年底,《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经过三审,对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息传出后,业内人士担忧,能够满足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环保组织并不多,有记者核查发现,满足条件的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几家。而这些组织多具有官方背景,有没有兴趣提起公益诉讼,得打个问号。而广大有志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多是民间组织,却因不符合规定而难以遂愿。值得一提的是,《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将要面临四审,能否有所变动,尚需关注。

    保障生命之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让公民有地方说理,有机制维权。既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应该负起责任,积极提起公益诉讼。而饮用了问题水的公民,也有权要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追究污染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何况,监管部门本来就有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当公民饮用了问题水出现了身体不适,监管部门必须要求污染企业赔偿。

    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兰州水污染事件中,相关监管部门似乎也脱不了干系。4月13日,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认为,此次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力。关于对此次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故的原因调查、定性和处理。翟青表示,此项工作由甘肃省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要该调查的调查,该处理的处理”。诚然,调查之后就应该处理,被处理的显然不只是污染企业和供水公司,还应该有人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另据报道,兰州一市民起诉涉苯污染的威立雅公司要求赔偿一元钱的精神损失,另有民间机构同时要求兰州公开水质数据,称此前曾多次被拒。不知道这名市民和这家机构的胜算如何?提高污染自来水的违法违规成本,起码罚其倾家荡产,让污染企业和相关供水公司吃不了兜着走,它们才会长记性,也才会在日常的防范中提高警惕。而归根结底,需要壮大公民的维权平台,如果公民个个葆有法治精神,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痛击违法者,习惯于瞪大一双双监督的眼睛,相关企业还敢胡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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