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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行不通

笃鲜
2020-12-16 16:25:49  来源:南方日报

  据《南方周末》报道,11月25日,9岁的陈蔓因无力偿还父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9岁女孩成老赖”引发热议。

  2012年,陈蔓的父亲陈东赌博欠下高利贷,想卖房还债,但被陈蔓母亲、外婆拒绝。陈东将二人杀害,把房以69万余元卖给王某。王某支付55万元后拿到钥匙并出租,尚未办理过户。此时陈东归案被判处死刑,死前身无分文,所得20万元给了哥哥陈前,35万元不知去向。2015年,郑州市中院开始执行民事赔偿判决,对“凶宅”预查封。2018年,王某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归还购房款,得到法院支持。因陈蔓无力偿还55万元,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严格地讲,“9岁老赖”的说法并不准确。“老赖”通常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即有钱不还。被限制高消费则指向“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必具备偿还能力。根据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规定未成年人能否被限制高消费。然而,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偿还能力看,对9岁孩子限制高消费,都不合乎情理。这正是公众认为“似乎不对又说不上哪里不对”的症结所在。

  另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父债子还”的传统已经被有限继承制度取代,陈蔓为何要偿还父亲所欠款项?原因在于,陈蔓是“凶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放弃继承。王某作为买方,交付大部分房款后没能过户,当下房屋又被查封,只能向陈蔓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王某购房时仅与陈东签订合同,没有征求陈东妻子意见,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即便如此,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各自的过失大小、王某所收租金、房屋增值等情况,公平判断应当返还的数额,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将55万元一笔勾销。

  事件于是陷入僵局,陈蔓还不上钱,王某也没有退还房屋。套用强制执行的一般办法对陈蔓限制高消费,根本谈不上推动问题解决。

  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首先,法院能否直接拍卖房屋。民诉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虽然陈蔓从陈东处继承的遗产仅有一处房产,却与收养人另住他处,还有一套完成析产的外婆原住房。继承来的房产对陈蔓来说,明显不是“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法院有权直接拍卖房产,清偿欠款,余下归陈蔓所有,从而破开僵局。拍卖可能导致房产贬值,可是孰轻孰重,法院不该没有权衡。

  其次需要追问55万元购房款去向。2019年,陈蔓祖母与陈蔓外公签订协议,将陈蔓祖父母从陈东处继承的房产转赠陈蔓,同时不再承担陈东的债务纠纷,这在法律上说得通。但是,协议将陈东交给陈前的20万元当作“还款”,而非陈蔓外公认为的“用来帮忙照顾孩子”,能否代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应当还给孩子?其余35万元,究竟被陈东用于偿还高利贷还是另作他用,同样有必要调查清楚,不能糊里糊涂地没了声响。

  事件被报道后,有网友感慨“法不容情”。可法律绝非天然与人们的情感认知相左,司法者应当致力于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未成年人“限高”或许在法律上没有错,但实施起来,难免让人怅然叹息。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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