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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公职“老赖”应另有办法

吴元中
2019-01-02 10:48: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院应当结合公职人员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促使他们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据报道,2017年1月,河南省西峡县某镇副镇长陈某借吕某3万多元钱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仍然不还。进入执行程序后,他不接执行干警电话,无视敦促其履行义务的短信,被冻结了工资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执行干警在镇政府,将正在参加会议的陈某当众拘传到法院,他当场交出1万元,对余款达成还款协议。后又了解到某公司欠陈某款项、吕某恰好欠该公司款项的三角债务关系,协调相互抵债,使得案件执结。

  我们在为执行干警尽职尽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还负责到底、主动帮着相互抵债把案件彻底执行完毕点赞的同时,也应看到的是,陈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但不讲诚信,借钱逾期不还,还在法院判决了以后依然无视判决,拒不还债,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还态度恶劣,不接执行干警电话,无视督促其履行义务的短信,甚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工资账户都不为所动。直至丢人现眼,被当众拘传至法院并在有被司法拘留的现实处罚面前,才为了避免更不利后果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对余款达成偿还协议。真可谓不见棺材不落泪。

  其实,笔者以为,对于陈某这样的公职型“老赖”,还有更有效的办法。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性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公务员义务。所以,对于公务员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案件执行法院可向其所在单位、公务员管理局以及监察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将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向相关部门告知,通过相关部门诫勉谈话、不予提拔甚至给予相应处分的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另一方面,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然不履行义务者,一些法院推出的通过在街头大屏幕播放、电影院放映前播放、到各村巡回播放相关“老赖”信息、将其更有效地公之于众的方法,实际上对公职型“老赖”更有效。相比普通“老赖”,公职人员中的“老赖”更让人关注,而且他们执掌公权力、关系着民众的信任,公众也有理由对他们的品行以及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进行知悉。完全可以在其系统内、进行提拔考核、公示或者选举时,将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进行公示、播放。

  总之,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公众不仅有权知道他们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他们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会有着一些普通公民所没有的压力和不利后果。法院在不能对他们网开一面的同时,也须注意不能把他们当成普通的被执行人,仅仅像普通被执行人那样采取执行措施,而是应当结合他们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促使他们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也只有在更有效的手段之下,在普通公民所没有的压力之下,公职人员才可能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敢当“老赖”、带头破坏法律。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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