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夏高温天预计较常年偏多,毫无疑问,很多职工会选择躲进空调房里,但总有那么些人,因为工作需要,不得不在高温下进行室外工作,对于他们,与其默默心疼,不如关注他们的高温权益是否落地更实在。事实上,高温下作业受法律保护的不止有“费”,还有其他“一揽子权益”。(据 6月26日《劳动报》)
每年夏季,高温津贴是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的确,高温津贴不是可有可无的用人单位恩施“福利”,而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2012年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尽管有规定,但也不排除一些用工单位不落实或折扣落实。事实上,根据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对于劳动用工监察部门当依法履职,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工单位实打实落实好“高温费”,以更好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高温权益别只关注“费”,正如媒体指出,还有其他“一揽子权益”。根据上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而且,从待遇保障来看,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因此,于劳动者而言,一方面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正确认识自己的高温下权益;另一方面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及时主动维权。比如,在现有的维权渠道里,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热线等举报申诉。更或者,可以借助媒体力量。切莫因为脸面或者怕丢掉饭碗,而任由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
保护好高温下劳动者“一揽子权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就须主动履职,不能只是坐等劳动者维权。要知道,劳动者高温权益得不到保障,未尝不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故此,唯有各相关职能部门硬起来,劳动者腰杆才能挺得更直,不法用工行为才不会有恃无恐,才能得到根本上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