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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式”处罚应当休矣
侯学宾
//www.workercn.cn2018-02-07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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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坐”或“株连”是一种野蛮落后的管理方式,早就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但现在,仍然还是会有一些“连坐式”处罚事件不时出现。

  近日有媒体报道,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共和村发布《通报》称,该村有三户村民违规摆酒,根据村规民约,将这三户村民纳入“黑名单”,同时暂停他们所在的半坡村民小组公路硬化项目的申报。据报道称,事后共和村所在落雁乡对外通报,认为“暂停半坡村民小组公路硬化项目申报”的决定不当,责令共和村委会立即按照村民自治相关程序进行纠正。

  此类事件并非孤例,就在共和村事件之前,在昭通市偏岩村同样发生了一人违规全村受罚的“连坐式”处罚事件。类似的“连坐式”处罚在社会上并不鲜见,比如,计划生育、拆迁上访和学生管理等领域时有相关报道。

  “连坐式”处罚是对个人自我负责的否定。现代法律责任体系建立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也就是认为个人要自负其责。所以,在我们的法律处罚中才会有“罚当其人”和“罚当其事”这种观念。这些观念表明,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一个人要为自己所做的错事承担责任,而不用为自己没有做过的错事承担责任。“连坐式”处罚的依据恰恰与此相反,由于三户村民的违规摆酒,整个半坡村民小组要因此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种处罚的变相扩大和加重。对于其他村民而言,无辜受罚违反了基本的自负其责观念,也是对每一个村民自我主体性的否定。

  “连坐式”处罚是一种懒政怠政的治理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并非只需要单一的指标,比如效率,还有诸如公平等要求。连坐式处罚对于管理者而言,可能是比较有效率的,因为它将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配给了被管理者,让被管理者之间相互监督,而被管理者为了确保自己不因他人陷入不利境地,也会不得不尽力承担起监督他人的成本。在现代社会,作为治理主体的管理者需要依法确定违法者,依法认定违法者的责任,这个过程需要管理者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但“连坐式”处罚将这种责任转嫁给被管理者,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怠政表现。尤为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现象也说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还存在旧思维和传统的阻碍。

  “连坐式”处罚的效果弊大于利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连坐式”处罚产生的后果有两种不同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建立在不同的人性假设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连坐式”处罚可以增强集体荣誉感,可以增强集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在为了避免“连坐式”处罚结果的目的下,实现先进帮助落后,最后实现共同进步。这种观点的背后是人性善的假设。相反的观点认为,“连坐式”处罚的规定会导致人与人之间信任的消失,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成本增加,相互之间都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状态。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举报揭发会成为一种常态。这种观点的背后是人性恶的假定。相比较而言,前者观点中后果的出现需要特定的条件和领域,如在战争状态下。而后者观点中的现象在社会中更为普遍,更符合人性的复杂性。因此,作为一种制度的“连坐式”处罚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应该被彻底扔入历史的垃圾堆。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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