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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除了想看到违法的“厅官”重回高墙之内,更想知道当事官员为了运作“保外”而动用了多少关系,涉嫌多少宗犯罪?治理执行腐败,不但要查清,还要校正,更要惩罚。
前不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她披露,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徐国健、陈耀南、胡剑鹏、周秀德等4名厅级及以上干部被督促收监执行。
当然,这并不是江苏特有的现象。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至今,广东重新收监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中有12名厅局级干部;云南重新收监执行“三类罪犯”135人,其中原厅级职务干部6人;陕西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四川、浙江、湖北、黑龙江等省均有罪犯被重新收监,其中包括多名原厅局级干部。
“保外就医”本是司法文明的象征,体现的是惩罚中的人文关怀。但这项制度却常被利用,作为“提钱出狱”“花钱消刑”的载体。近年来,媒体对假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名目大搞执行腐败已有过多轮“炮轰”;一些个案更是得以在网络舆论场上广为传播,成为社会热议的公共议题。如上述已得到纠正的执行违法一样,我们看到,那些假借“保外就医”逃脱刑罚执行的服刑人员,身份往往非富即贵。尤其是一些高官,也在被重新收监之列,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需要看到,刑罚执行腐败也是司法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腐败较之其他领域的腐败为祸更甚。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4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这份只有17条规定的文件,从严列出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这也是中央要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专项行动的规范性依据。
地方检察系统在专项行动中“战果”辉煌,除了检察机关忠实履职之外,督办、保障机制的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意见》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借助中央的力量来强化对“厅官罪犯”们的执行监管,无疑有助于排除地方权力的干扰和地方复杂的裙带关系。
而在这一专项行动的宣传中,我们多次看到有“厅官”被督促收监执行——这至少说明,保外就医中的“厅官”,并不都是因为“病了”才要求到监外去执行。多省检察机关在公布执行监督的成绩时,也都使用了“纠正违法”这个字眼,这或许说明,收监之前的保外就医普遍存在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重新收监只是对违法行为的校正,而不是惩罚。事实上,民众除了想看到违法的“厅官”重回高墙之内,更想知道当事官员为了运作“保外”而动用了多少关系,涉嫌多少宗犯罪?治理执行腐败,不但要查清,还要校正,更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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