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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运用法律手段使民间借贷阳光
//www.workercn.cn2014-02-18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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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乏,致使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游走在“灰色地带”。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定时炸弹”

    近日,温州市金融办公布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划,该《条例》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虽然是一部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地方性法规,但考虑到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地位及当地民间借贷的代表性,可以预见,纷扰多时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将很快正式走上台面。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十分“抠门”,许多民营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本,被迫向民间金融机构寻求帮助,民间借贷由此而兴隆起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态势。

    然而,与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不相适应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严重缺乏,致使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游走在“灰色地带”。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定时炸弹”。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民间借贷公司的设立不规范,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借贷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央行规定的利率标准上限,使得许多民间借贷变相成为“高利贷”;信用体系滞后,民间借贷行为多依赖于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另外,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央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因而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

    因此,尽快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正规化就显得格外紧迫和必要。此次温州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条例和细则中,针对上述问题大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要求“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和细则并未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做出相应的规定。这种对“高利贷”的模糊态度,实际上是对当前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此种现象采取了一种灵活的处理态度。这对温州金改的顺利开展以及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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