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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晋:鼓励“停薪留职”创业,有违公平原则
//www.workercn.cn2014-01-28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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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印发《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经过单位批准后,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或停职继续创业(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该政策一出,议论如潮。有人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有人叫好,认为该政策能刺激有才能的职工扔掉“铁饭碗”,激活体制内的人才资源。

    社会公众的质疑主要集中在《意见》“鼓励扶持创业”条款中的相关表述上——“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稍作分析,不难发现上述政策规定确实有违公平原则。

    先说“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这似乎就是“停薪留职”制度的死灰复燃。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停薪留职为许多体制内职工下海经商打开了缺口,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完毕,劳动合同制在国企普遍确立,停薪留职已经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此时《意见》重提停薪留职,且仅仅面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变相制造了新的职业歧视与就业不公平。此外,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更有占用编制之虞,影响单位的日常工作与新人招聘,弊端一目了然。

    何况,《意见》的初衷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其又对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另眼相看、赋予特权,岂不是自相矛盾?为了争取停薪留职3年的机会,最终效果反而会令更多人才竞相挤向国企,导致《意见》初衷落空。

    再说3年后按辞职处理的情况。特别是括号里的备注,“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似乎隐晦地将一块大蛋糕放进了停薪留职者的口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江西省社保中心发布的数据,201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09元。也就是说,停薪留职3年后辞职,还能多领3个月工资的辞职补偿将近一万元。而这仅是平均值估算,实际赔偿数额依法最高可达3倍。

    由此可见,《意见》中“停薪留职”的鼓励扶持政策确实存在“超国民待遇”,离公平二字有点远。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而“停薪留职”无疑炮制了新的权利不平等、规则不平等,又怎么能不挨“炮轰”?要而言之,地方政府发展经济需依法而行,藕断丝连式的停薪留职创业要不得,引导创业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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