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单位自身的工作秩序则是小道理、私理,其必须服从、而不能损害人性的大道理、社会的公理。对这种损害,我们不能给予“理解”。只要这样的“理解”持续下去,劳动者权利就没法全面落实。
据《检察日报》报道,“二孩”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有单位推行“排队怀孕”,职工因“插队”被辞退。劳动仲裁机构不支持单位做法,裁决单位须向当事职工支付赔偿金近6万元;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单位诉讼请求。
近年来,一些女职工集中的用工单位,面对职工生育对工作造成的影响,出台“生育申请制”、“生育排队制”,把职工的合法生育变成了一种要经过单位审批才能实施的行为。上述案例相信有助于让人们慎重对待生育权利,避免一些单位相互效法,出台和制定不符合法律的内部规定,也促进被相应规定困扰的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说,怀孕不仅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且怀孕女职工的饭碗比一般职工还要“铁”。而一些单位基于自身工作秩序的考虑,对女职工怀孕行为进行“排队”“申请”等审批安排,形成内部规定,违反即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这与相关法律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精神恰好背道而驰。这类企业规定就是违法的规定,本身应予废除。
全面依法治国,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民守法的全民,包括政府,包括公民,也包括像企业这样的社会组织。一些单位存在企业规章违反法律、损害劳动权利的问题,应予关注。
不少人认为,单位出台管理女职工怀孕行为的规定,应予理解,因为倘若不加管理,单位就没法维持正常秩序。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我们应当建立的理解是,面对这种情况,单位可以作出用工上的相应安排,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些用工安排,包括增加临时或长期的用工数量,包括重新设计现有的劳动组织方式等等。而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女职工怀孕给工作安排带来的困难,不仅是一种危机转嫁,而且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的直接侵害。
法律为什么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作出特别保护,为什么对怀孕女性给予包括刑事减轻在内的特别对待?体现人道、保护人权,也是基于生命孕育行为是女性对人类自身生产的一种承担。相比而言,这是大道理、公理。某些单位自身的工作秩序则是小道理、私理,其必须服从、而不能损害人性的大道理、社会的公理。对这种损害,我们不能给予“理解”。
事实上,在一些单位,劳动岗位过于强调“一个萝卜一个坑”,缺少必要的岗位冗余,是“效益至上”带来的一种弊病,也可以说是对效益的片面理解。这样的劳动岗位设置,不仅不能保证女职工行使生育权,也不能保证所有职工正常的休假权乃至“生病权”。有的企业加班成为常态,有的企业职工生病不能得到休息,带薪休息不能落实更是常见。对此,人们似乎也颇多“理解”,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只要这样的“理解”持续下去,劳动者权利就没法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