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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前沿

加强社会协同治理 让共享用工行稳致远

李嘉娜
2020-09-21 07:34:56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观点

  共享用工是数字经济时代灵活用工的一种新方式,其或将成为后疫情时代常态化用工方式。共享用工的常态化发展,依赖于加快完善法律政策、加强社会协同治理,厘清共享用工的界限及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加强平台共享机制的规范化建设。

  共享用工模式是发轫于疫情期间的一种新就业形态,为缓解用工领域供需失衡、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解决待岗员工就业收入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共享用工模式能否转化为一种常态下的新就业形态,能否进一步发挥保就业的蓄水池作用,能否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维持应有的张力,备受社会关注。

  疫情伊始,传统餐饮企业与新零售企业之间探索通过协议进行共享用工,对劳动力资源进行余缺调配,以疏解用工短缺与闲置的矛盾困境。目前,这种探索逐渐从新零售行业推广至物流、制造业等行业,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扩展。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共享用工计划实施以来,解决了400多万名餐饮从业人员的就业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共享用工模式正在朝平台化、常态化方向发展。近期出现的共享用工平台尝试依托数字技术,通过信息聚合、数据共享、精准匹配、搜索求职等功能,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机会,实现供求双方的快速精准匹配。平台化运作促进劳动力资源更有效流动、更合理配置,给共享用工从疫情下的非常之举发展为常态下的灵活就业形态带来了可能,从而把共享用工模式推上了新的高度。

  共享用工的实质是数字经济时代灵活用工新方式。共享用工虽是一个新概念,但本质上属于灵活用工范畴,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临时调配与短期共享,即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在约定期间既共同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也共同承担对劳动者的保障义务和用工责任。

  共享用工模式是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产物。随着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在互联网、新零售、线上餐饮服务等人员聚集性较强的消费性服务行业,新就业形态纷纷崛起,“互联网+零工经济”模式深得市场认可,疫情期间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催化扩大了共享用工的行业领域,让共享用工平台化、常态化、长效化成为创新之举。

  从趋势上看,共享用工或将成为后疫情时代常态化用工方式。一方面,共享用工模式顺应劳动力市场多元灵活的发展趋势,符合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内在要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创新发展,为更好地配置利用劳动者的时间、技能和经验,从而使之释放出更大的生产力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条件,劳动者能够更加灵活地在多家企业或平台跨界就业。未来,共享用工、身份切换、跨界就业将会成为常态。

  另一方面,国家出台鼓励政策助推,共享用工行业市场空间巨大。今年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表明政策层面对共享用工模式的认可重视。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相继出台方案鼓励发展这种新模式。迄今,全国多省市相继推出鼓励其发展的奖补政策。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共享员工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逐渐兴起的新经济领域如互联网平台、信息科技、电商/微商、新制造、新零售、新金融等成为我国共享用工的核心应用领域。据预测,新经济领域在2019年到2023年贡献的灵活用工人数增量占比将提升至64.7%。2019年,我国灵活用工行业市场规模接近500亿元,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预计其规模将突破600亿元,到2025年,这一规模将突破1600亿元。

  共享用工的常态化发展依赖于加快完善法律政策、加强社会协同治理。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建立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多元调配的政策导向。把目前初步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即以北京朝阳为代表的政企合作方式、以浙江和山东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方式,逐步完善推广,形成政府指导、企业协商、员工参与的共享模式,加强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

  要健全相关法律规制,厘清共享用工的界限及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共享用工是解决用工“潮汐”现象的临时性调配机制,应急性、临时性、短期性是其显著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共享用工须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变更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这是鉴别防范共享用工被某些企业或平台泛化异化的界限所在。在共享用工关系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并继续保持,借入单位与借出单位之间构成民事合同关系,借入单位在劳动者借出期间与其构成一种用工关系,这种模式应被认定为单一劳动关系下的特殊劳动关系。须明确的是,借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也不得以“共享”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更不得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借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与借入单位通过民事协议清晰划定各自承担的劳动法律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工会、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平台共享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政府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适应共享用工模式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类别和保障标准,允许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参加社保,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平台要不断发挥自身在信息整合、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打造灵活就业人才能力共享平台。工会要将就业支持政策如稳岗补贴、培训补贴等延伸覆盖到共享员工群体,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和培训力度,创新工会组建方式,打造“共享职工之家”,做实维权服务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工运研究所)

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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