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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由于公安机关拥有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法比拟的广泛职权和执法人员数量,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警察在行政执法领域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警察行政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范围和广度以及发生的频率都很高。
警察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相对方隐私权冲突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冲突存在于警察查处聚众赌博和卖淫嫖娼等领域。如媒体广泛关注的某地警察强行调查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和警察到洗浴中心以卖淫嫖娼为理由强行对正在洗澡的夫妻进行拍照事件。夫妻在家里看黄碟属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范畴,警察强行入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警察对在洗浴中心洗澡的夫妻强行拍照的行为侵犯了被拍照夫妻的隐私权是确定无疑的。同样,实践中交警部门将公民的交通违章信息在公共媒体上进行通报或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很多人对该问题持肯定回答。理由是公民的违法信息本质上仍然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公民已经对违法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而不能因为其从事了违法行为便无法享受法律对其隐私权的保护。
当然,在特定危急的情形下,为了公共安全或挽救他人的生命,允许警察执法权对公民的隐私进行一定的介入。如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有危在旦夕的伤病员等,须要借助临近住宅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施救,在这种危急情形下,警察就可以不必取得临近住宅主人的同意而进入并通过该住宅实施施救行为或排除危险。
面对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现实:协调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这一对动态矛盾时,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即警察执法权是保障包括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个体人权的必要手段,但在遵循特定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前提下,警察执法权又优先于特定公民的隐私权。
在警察执法权和公民隐私权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两者关系的基本点是:警察执法权服从于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保障的目的,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是构成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内容,而警察执法权则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必要工具。只有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执法权,而对于公民私人领域,警察执法权不得介入。这一原则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有尊重公民隐私的自觉意识,对于公民私生活的范围不能越权进行干预。
但是,警察执法权在特定情形下优于特定公民的隐私权。个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而是可以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作为公民个人自由范畴之一的公民隐私权同样可以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或者说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警察执法权优先于公民的隐私权。如根据我国警察法、刑诉法的规定,警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和人身进行搜查,而警察执法权优先于公民隐私权的典型表现便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发布的通缉令以及随着现代侦查技术的发展出现的监听和卫星定位措施。
尽管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警察执法权优先于公民隐私权的地位,但法律必须对警察执法权优先于公民隐私权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以及公民隐私权遭到警察执法权侵害时的补救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警察执法权干预或优先于公民隐私权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有相对完备的规定,但对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当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是一系列矛盾高发的重要原因。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执法权侵害公民隐私权,并对遭受侵害的隐私权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公民隐私权遭到警察执法权的违法侵害同样应当被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更好协调。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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