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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理论

专家学者

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意味着什么?

2020-09-08 11:03: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引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典型案例发布。《意见》提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主持人:赵鑫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陈 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助于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主持人: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如何理解上述规定?这些规定足以廓清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吗?

  李长安:《意见》对于进一步廓清正当防卫的界限,准确判断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是十分有益的。其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地厘清,比如对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除了要考虑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还要考虑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具体环境,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这对于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获得公众的认可,都具有积极意义。

  陈兵:以上属于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起因条件与时间条件的规定。

  对起因条件的理解需要注意三点:1.不法性: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2.侵害性:对于法益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3.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侵害,行为人进行所谓防卫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对时间条件的理解需要注意三点:1.不法侵害需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开始标准为法益面临紧迫危险,而不是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才能防卫。3.防卫时间的判断应基于行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处境和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进行判断。

  左德起:不应从不法侵害人是否已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机械地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而应以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作为标准。根据《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意见》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如何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

  主持人:《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如何看上述规定?这能够防止滥用防卫权现象的发生吗?

  左德起:上述规定对认定防卫过当的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进行了解读,对“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对“重大损害”进行了明确定义。《意见》发布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对“谨慎”,各地对正当防卫界限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意见》指出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统一评价标准,有利于公正评价防卫人的防卫限度,防止不当认定,防止滥用防卫权现象的发生。

  李长安: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之所以强调“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两者割裂的情况,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错判,这也是形成“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滥用防卫权的现象发生。

  陈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远超于不法侵害的危害性。需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处境,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做出判断。在“昆山龙哥案”中,曾有观点认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已不具紧迫危险性。”而于海明先遭受刘某用砍刀击打,在其夺刀后刘某再次抢夺,于海明反击致刘某受伤后,刘某又立刻跑向此前藏匿砍刀的汽车,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苛求于海明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于海明砍伤刘某,并作不间断追击的行为被认定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非指只要造成重伤或死亡就构成重大损害,而是强调需要结合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防卫手段的必要与防卫利益保护综合判断。

  《意见》对两个要件的认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办案机关得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可对“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确保正当防卫的适度“松绑”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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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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