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卡商家跑路现象常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对2018年以来跑路的以预付费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黑名单”进行了首次公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17家经营者,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合惩戒。2018年青岛市约有100起预付式消费投诉,有关部门只能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17起立案调查。由于证据不足,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让执法部门感到棘手(8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
很多人对预付卡并不陌生,小到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观影卡,大到成千上万元的健身卡、培训卡、美容卡,都或多或少办过几张。也有一些商家以必须办理预付卡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前提,迫使消费者先储值再消费。但屡屡发生的一些商家圈钱后跑路事件让消费者很受伤。因而,理当强化对预付卡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让消费者少些被欺诈和“被圈钱”。
虽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发行预付卡时备案,但很多商家根本未履行任何备案手续,导致大量预付卡成为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卡”。商家收取预付资金之后能否履约、履约几何、能否退卡或转卡都处于不确定状态。
这些乱象突破了法治社会和诚实守信的市场法则。消费者在此类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属于无辜的受害者。如果不对此类现象加以规制,会让人们对市场秩序产生怀疑,让消费者处处惊心,不利于经济发展。
监管预付卡经营行为,不妨围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展开。作为一个诚实信用的商家,既然开展预付卡业务,就不该处处设置陷阱和门槛,更不该圈钱跑路。哪怕是经营不善关门倒闭,也该主动联系消费者办理退卡事宜,至少留下联系方式,而非一跑了之。这是作为一个经营者和合格公民所应具备的起码品质和义务,而不该有任何减轻和豁免。
具体而言,商家开展预付卡业务时,理当主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相关事项,明示商家商号、名称、联系方式,建立明晰的账目,关店、歇业时主动联系消费者办理退卡或转卡事宜。这是商家最起码的义务,也是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的前提。如果任由商家连这些义务都可以不遵守,难免会导致发生纠纷时取证难、执法难。如果连商家是谁都不知道,如果预付卡的消费明细或凭证都在商家手中,消费者无疑将维权无望,执法部门也将感到棘手。
从这方面而言,应克以预付卡经营者更重义务,甚至可对符合一定情形者启动刑事追责。如根据刑法,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不还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侵占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可构成犯罪。商家事前忽悠消费者办卡,事后关门跑路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不比前述行为轻。不该轻纵这些毫无诚信、充满欺诈恶意的圈钱行为。
进而言之,那些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收据、合同混乱,事后又携款失联的,证明其根本没有经营的真实意愿,而是虚构事实引诱消费者上当的诈骗行为。那么,就该以诈骗行为追究此类商家的治安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让那些蔑视诚信,践踏市场规则的商家尝到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