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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骗购经适房入罪值得赞许和期待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9日 08时29分   来源:新民网  作者:吴睿鸫  

    乱世用重典,经适房乱象亦是如此。将骗购经适房以诈骗罪论处,就能增加骗购人违法的成本,不仅符合民意预期,现实中乱侵乱占经适房的行为也会因此减少。

    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2月8日《武汉晚报》)

    自经济适用房出“娘胎”以来,一直“绯闻”不断。尤其最近一段时间,雷人新闻更是接连出现,从武汉经济适用房分配摇号中出现“6连号”,到重庆322套经济适用房近五成出租,再到北京西三旗地区瑞旗家园限价房刚交房就有部分业主将房屋租了出去……一连串事件无不显示出经适房政策存在巨大“管涌”。

    原本是保障弱势群体住房权的经济适用房,由于购买后再行出售能够带来巨额利润,导致许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使用非正常手段来骗购经济适用房,结果迫切需要的申请人却无法如愿,这不仅违背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属性,而且也让经适房本身变质变味。

    基于此,《住房保障法》起草人王玉国主张将骗购经适房入罪,以诈骗罪论处。尽管这个立法建议,还存在很大争议,但我以为,将骗购经适房入罪,确实能够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进而成为打击骗购经适房的“杀手锏”。

    我们遗憾地发现,现实中经适房领域问题多多,主要是违规骗取经适房的成本太小。依据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此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骗购者,往往以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或者要求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同时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政策性住房。显然,这样的处罚太轻,是对骗购经适房行为的一种变相纵容。

    如果用诈骗罪给骗购者定罪,骗购者就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威慑。更为重要的是,骗购经适房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构成要件,用诈骗罪给骗购者定罪合情合法。毕竟,骗购行为一旦成功,往往能获得几万元乃至几十万的非法收入。

    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经适房的人,在实践中早有先例。譬如,香港任何人士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购公屋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常言道,乱世用重典,经适房乱象亦是如此。增设骗购经适房诈骗罪,不仅符合民意预期,而且也能有效地抑制种种乱侵乱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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