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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才子局长”半昏半醒但绝非法盲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9日 07时44分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黎 明  

    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有“才子局长”之称,2月5日,其人涉嫌受贿一案在杭州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他的辩解声音洪亮,滔滔不绝,像他以前在笔会或局机关大会上作报告。刘长春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他的辩护人还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而他的长篇“报告”和辩护人关于受审级别的言论,均引发了媒体记者席上的哄堂大笑。

    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作品”,而当场博得哄堂大笑这样的辩护效果,足以证明此“作家局长”压根就没什么真才实学。这样的人,当官之后的腐败一般有点特色,比如身处官场却常抱一种让其他官员讨厌的酸酸的“文化优越”,他们的追求目标总是虚实兼顾,再就是受贿物中的字画、古董等有文化含量的东西往往占了一大部分。

    此人并非罪大恶极之辈,其废话连篇的辩护词中也存在言之有理的部分。他对检察官说,“经过这番遭遇,我对社会的感受更深了,以前对社会、对历史的理解还是有些幼稚”,这是实话,如果说他对官场和官场游戏规则的理解有些幼稚,就更实在、具体了。

    “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这样的辩护策略与脱罪理由,说明的是才子局长对官场感知的“半昏半醒”。这句话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表现,辩护人应该知道此说没有法律条文为依据,但律师自知对官场规则的理解不如局长,也就采纳辩护人的这一质疑并对法庭提出来。记者把这句话专门提炼出来,一个不大的才子贪官就出了与其罪行不甚相符的大名。

    嘲笑才子局长和辩护人为“法盲”,过于简单了。或许,许多人看外国地方法院审总统的新闻,看得太多、印象太深,以至于误以为我国的地方小法院、基层检察官也可以独立侦查、传唤、审理高级别的官员。不过,这个认识误区也有鲜明的界限,没有人误以为“小法院”可以审判任何一级的官员,所以说,认识含混是有的,但即使认识含混,却也非全然无视事实。

    谁也无法否认,中国的法院是有行政级别的,法官也有行政级别。“上下级法院”之关系,法院运作之方式以及人事等诸方面的管理,行政化较为明显。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按涉案钱数多少或影响大小等标准划分,“高级法院”管大事、管大额的钱,“低级法院”的权限则相应低级。这里展现的逻辑是:高级别的法院和法官则意味着更正义、更公正;低级别法院和法官之正义、公正程度以级别序列相应递减。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质疑指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被告人刘长春的涉嫌受贿数额,经上级检察机关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后,由仙居检察院提起公诉、仙居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这回应是很得体的。公诉人指明本低级法院经授权审理你这个原正处级公仆,不说什么独立审判、有权审理等不着边际的话,实际上承认了审理中考量相应行政级别的现象客观存在。

    原局长已经不是正处级公仆了,而将他从公仆群中踢出去并划为罪犯的决定,的确经过了检察院、法院的汇报程序,由高级别行政领导研究批示过了。才子局长的命运不是被法庭所掌控而是由高级官员所规定,这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均属于国家机密,而这些均非法盲所为,这里要的不是法而是法的表象。

    才子局长一方提出副处法院不能审正处官员,原意为提醒高级领导对他案件的关注。这里,刘局长发生了一点误会,他看到低级法院审理此案,则怀疑高级领导没有关注到他的事,“重视程度不够”。然而,指定低级法院审理此案,却正是高级领导已经亲自过问的证明。低级法院审理此案,对才子局长的量刑、善后是有利的,要是交给高级法院,则意味着对他的处理更严厉。所以我说,才子局长属于“半昏半醒”的那种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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