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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期待新条例成为弥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润滑剂”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2日 07时45分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郭振纲  

    人们期待,新条例在充分吸收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强化监督,不要让野蛮拆迁重现,不能让百姓的期待落空

    1月29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要坚持自愿、公平原则;注重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要求对房屋征收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的意见;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相比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谓亮点颇多,其中的一些规定折射出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体现了对公众利益的关照。而其最为引人关注的一点,即在涉及公众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确定了具体的区分标准,为强制拆迁划定了明确的制度红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条例无疑将成为城市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弥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润滑剂”。

    首先,对“公共利益”的明确限定,既保障了公共利益,也保护了公众利益,将个人范畴的公众利益与社会范畴的公共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新条例明确了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可以征收房屋,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公共利益的内涵更加明确,公共利益的范畴也相对缩小。新规定对公共利益边界界定得越清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就越有力。

    其次,征收程序公开公正、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有效避免拆迁主体以公共利益名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能够在一条制度红线下同时得到保障和保护。按照过去的规定,拆迁的许可权在地方政府,但拆迁执行人及补偿费用的支付者往往是相关企业。一些拆迁主体利用政府赋予的强势地位,动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拆迁,断水、断电,拆迁程序不公平、拆迁标准不明确,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对立起来,新条例突出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和自愿公平,拆迁主体的公权化、拆迁程序的阳光化,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共存。

    再次,征收补偿的市场化和公众意见的多数化,有利于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共赢。过去发生的强制拆迁,所谓的“钉子户”出现的主要原因即补偿标准非市场化,不尊重被拆迁人的意见。新条例在这两方面都有了突破:征收标准的市场化,可以保证被拆迁人利益的最大化;征收许可90%被拆迁人同意的硬杠杠,可以较为充分地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想象,在这样的规定下,“钉子户”数量会大为减少,因拆迁上访人数也会大为降低,更有望实现和谐拆迁。

    当然,新条例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契合的法制理念,还有待于执行法律中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防止出现违规变通行为。有鉴于过去的经验,有必要重申监督的必要和重要性。毕竟,征收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也仍由地方政府行使,市场补偿标准仍然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程序中的被征收人投票、抽签等方式也由拆迁主体主导,这些因素都可能因非法律因素导致规定被异化、被曲解。因此,人们期待,新条例在充分吸收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强化监督,不要让野蛮拆迁重现,不能让百姓的期待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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