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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教科书式司法”来应对“教科书式老赖”
王琳
//www.workercn.cn2018-07-0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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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黄淑芬涉交通肇事罪的判罚,并不能解决“教科书式老赖”。一些法院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不敢动用刑事司法武器,仍是司法的尴尬。

  被媒体称为“教科书式老赖”的黄淑芬重又回到舆论视野。6月27日,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

  这一个案还未到终审判决之时,且给二审法院留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舆论空间。值得再议一议的,仍是“老赖”的规制问题。2015年,河北唐山人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一起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两年多来,肇事司机黄淑芬不但一直拖欠赔偿,甚至还公开宣称,“我就是人品有问题”,“我是收入不低,但我还得还贷款”。还有媒体报道,黄在此期间有买房、买车等高消费行为。在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下,赵勇选择了在网上披露了自己遭遇了“教科书般老赖”的经历。一时间,舆论哗然。

  在媒体监督和舆论压力的推动下,黄淑芬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其个人资产也被冻结。但黄仍未有效履行赔偿责任。有媒体报道,面对可能的司法处置,黄还公开呛声,“判几年也中,咋地都中,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 ”。

  如今黄淑芬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8个月,引来不少网民的叫好,诸如“正义或许迟到,但不会永远缺席”的评论也见诸网端。基于爱与恨的情绪渲泄自无不可。但此案与彼案,此正义与彼正义却需要厘清。固然,“教科书式老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与当初的交通肇事紧密相关,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本身是个独立的罪名。依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淑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虽被媒体帖上了“教科书式”的标签,其行为的罪与非罪,仍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至于黄淑芬涉交通肇事罪的判罚,与其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并不存在排斥关系。也就是说,若黄淑芬涉交通肇事罪二审仍被认定罪名成立,也不意味着她就可以不用再执行法院判决。“判几年就不用还钱了”,这在法律上本就是误读。

  为什么对黄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问责要在事发近三年后才启动呢?这是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应符合“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这一客观要件。之前受害人赵香斌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在危害后果上未符合入罪标准。此次赵香斌不幸去世,弥补了入罪要件的缺失,因此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

  对黄淑芬涉交通肇事罪的判罚,并不能解决“教科书式老赖”。一些法院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不敢动用刑事司法武器,仍是司法的尴尬。限制“老赖”高消费效果显著,却也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填补。用“教科书式司法”来应对“教科书式老赖”,还有待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有效推进。司法不“无奈”,世间方无“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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