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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革创新,从来不会一蹴而就,向来不会一帆风顺,没有任何党员干部能够保证在改革的道路上只有功绩不犯过错。为激励保护干部,从中央到地方,不断探索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对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先行先试的“小错误”、探索试验中的“小失误”、推动改革中无意发生的“小过失”等进行容错免责,真正为实干担当的干部免除干事创业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事业担当、对发展作为。
毋庸置疑,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改革者撑腰、为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体现的是党对干部的负责态度。然而,真正对干部负责,在实践中还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容错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底线地包庇和纵容,必须始终坚守容错免责的原则和底线,使容错结果既能服众又能让干部服气。
任何时候,底线问题都是事关原则的大问题。底线不清,干工作就容易陷入无原则的境地,容易“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对干部容错免责亦是如此,若不清楚“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就容易让别有用心的干部“钻空子”,把容错当作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为任何知错试错、明错犯错、违规违纪的行为找借口和理由,让容错免责成为乱为者的“挡箭牌”。这就必须精准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底线,厘清“是否履职”的问题,是在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还是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厘清“怎样作为”的问题,是因敢作为而犯的过失还是乱作为而犯的错误;厘清“为谁而错”的问题,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而犯错还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造成的严重损失。这些问题,前后两种行径,一种是客观无意,一种是主观故意,前者根据具体情形可容,后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容忍。
不可否认,为担当作为的干部容错免责,是精准识别使用干部的题中之义。各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健全完善评估机制,进一步明晰容错界限标准,细化容错内容范围,严格容错程序认定,坚持全面核实、深入分析、客观评价、严格把关,对该容的错误进行大胆容错。各级党组织也要合理运用好容错结果,对给予容错的干部不作负面评价,坚持公平对待干部、公道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决不能让干部因“犯错”而影响考核评价和提拔使用,树立起“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努力营造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干事氛围。
必须警惕的是,容错不是鼓励“出错”。在容忍一定范围内的错误、免除一定条件下的责任基础上,党员干部对失误错误要反躬自省,主动汲取教训、切实改正提高,避免今后工作中再犯类似错误,甚至因小失大酿成大祸,而不可一容了之。各级党组织也要坚持有错必纠,多近距离、经常性地接触了解干部,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当然,容错更不是“纵错”,不能时时容错、处处容错、事事容错,必须坚持包容而不纵容、不乱容、不错容,对不该容的错误不仅坚决不容,还要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守好容错底线,始终不触纪律红线,决不让容错沦为纵错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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