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举起“检察公益”之盾 保护英烈不受污蔑
和静钧
//www.workercn.cn2018-05-28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公共利益,才是英烈保护的重中之重。只有通过更有力的公益诉讼,才能遏制肆意诋毁英烈者的嚣张气焰。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英烈保护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个别人员通过社交网络、自媒体等,肆意诋毁英烈名誉,或制作低俗作品戏谑、嘲弄英烈形象,或以“还原历史”等名义亵渎英烈的丰功伟绩。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英烈的名誉权,而且危害到中华民族之脊梁、损害了爱国主义教育,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威胁。

  大部分英烈的近亲属或后代,在遭遇不法之徒的胡言乱语和胡作非为的侵害时,因顾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与英烈的荣誉,往往选择了沉默。另一方面,以往的名誉权保护制度中,并无特别针对英烈的专门保护,导致近亲属、后代或关系人,无法通过普通名誉权诉讼来有效维权,很多人选择罢诉。

  即便是英烈的近亲属、后代或关系人,通过普通民事名誉权诉讼,也只能在英烈名誉权范畴内展开诉讼,而无法扩展到针对公共利益受损的层面行动。公共利益,才是英烈保护的重中之重。只有通过更有力的公益诉讼,才能遏制肆意诋毁英烈者的嚣张气焰。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已经在环境污染、消费民事领域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先后展开了公益诉讼行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英烈保护法》第25条规定,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公益”的行动,如在民事救济方面,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受害人近亲属道歉,同时向社会公众道歉,因为被告的行为伤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请求民事赔偿方面也如此,不仅可以涵盖对直接受害方的精神赔偿,也可以涵盖对社会不特定人员伤害的精神赔偿。

  “检察公益”行动,是保护英烈荣誉的最有力行动。但公益行动是民事诉讼,并不能由此就可以替代刑事诉讼。如果伤害英烈名誉等行为,已经严重到了触犯治安条例或刑律之时,公安机关会展开行动,检察机关同时还得行使职权,支持和监督刑事起诉。

  保护英烈,是一项长期且不容迟疑的工作。出台《英烈保护法》,为“检察公益”迅速行动铺平了道路。淮安市检察院能在污蔑消防英烈之事发生后数日内迅速展开果断行动,就是有《英烈保护法》的保驾护航。从英烈保护体系上看,《英烈保护法》仅只是基本框架,还需要不断充实,还得通过出台更多的下位法使之更有行动力和强制力。英烈之魂是国家之精神所寄,保护英烈不受污蔑,是所有国人的责任。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