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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驾车追截都是“正常执法”吗?

殷国安
2017-09-13 11:17: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湖南省华容县公安局11日就“9·8”东山镇天井村警车失控致两人死亡情况发出通报:9月8日17时许,华容县东山镇天井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牌照为湘F9302警的警用车辆撞向路边的两名行人,造成两人受伤后死亡。

  看了通报全文,可以得出一个判断,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由于交警追截逃逸车辆引发的。进一步研判不难发现,这是一起交警违规驾车追截导致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当地警方在通报中说的“是交警胡洪波在正常执行公务时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不能把交警违规驾车追截视为“正常执法”。

  上述通报简单报告了事故发生的过程:东山中队在东山镇塔市驿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牌照为湘06 E5663的农用运输车不顾交警的指挥手势,突然冲卡快速向东山镇方向驶走,行迹可疑。东山中队教导员胡洪波带领辅警驾驶警车进行追赶,并向冲卡的驾驶员喊话,驾驶员拒不停车。当车行驶至东山镇天井村十三组路段时,车行右边突然驶出一辆摩托车,胡洪波为避让摩托车,向左边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不慎撞向了在岔路口边的两名行人周某林和刘某香,造成两人受伤后死亡。

  这里,在发现农用运输车拒绝检查并冲卡后,东山中队教导员胡洪波带领辅警驾驶警车进行追赶,是违反现行规定的。公安部2008年11月15日发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一辆农用运输车冲卡逃跑,不属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情形,按照规定,交警此时不应该驾驶机动车追缉,否则就是超过了正常执法范围的违规行为。

  公安部的规定之所以禁止交警在非紧急和危急情况下追截违章车辆,是因为驾车追截可能带来三种危险:一是被追击的车辆可能增加危险,虽然逃逸的车辆违章是有错误的,但如果因为逃跑而发生恶性事故,那就把潜在的安全隐患变成现实的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二是追截的警车也是危险的,虽然其执法是在维护公共安全,但正义和安全没有必然联系,谁也不能保证警车自己不出事故;三是沿途的其他车辆和群众的危险,无论是被追截的轿车还是追的警车,都可能因为紧张而出事,从而祸及他人。

  交警违规追截逃逸车辆酿成恶性交通事故,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如2015年7月2日,因一辆出租车不接受停车检查,山东省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的两辆执法车便违规超速实施围追堵截,致使出租车发生6死2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济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曲阜市交通局交通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沈某、二中队原中队长孔某、二中队原队员王某决定逮捕。

  既然公安部明令禁止追截违章车辆,为什么有的交警就是有禁不止,喜欢追赶堵截违章逃逸的车辆?从思想上看,一些交警年轻气盛,不能容忍司机挑战自己的权威,总想立即制服违法者。同时他们本身也对交通安全存在侥幸心理,总以为不一定会出事。一些主管部门也执纪不严,即使出了事,只要不是特别严重,一般并不严格追究。

  这一次,湖南华容县公安局将交警驾车追截逃逸车辆造成2人死亡称之为“正常执法”,闭口不提追截逃逸车辆违规的问题,岂能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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