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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天价采购还有功课要做

冯海宁
2017-07-20 09:55:16  来源:法制日报

  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财政部7月18日公布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等等(7月19日中新网)。

  尽管政府采购领域早就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天价采购”等事件仍然多次出现。近年来各级巡视组反馈的信息,也有指出政府采购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很有必要。上述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很有现实针对性。

  譬如,上述新办法中规定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就是针对“天价采购”现象作出的制度安排。“天价采购”之所以多次出现,原因之一就在于过去制度层面对于政府采购价格缺少最高限价方面的规定,那么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价格就没有约束,如此既浪费财政资金,又极易滋生回扣。

  规定可设定最高限价,显然给政府采购套了一根缰绳。众所周知,近年来在土地出让、旅游消费等领域设置最高限价后效果都不错,有效抑制了地价、酒店客房价格等的上涨。毋庸置疑,设定最高限价后,“天价采购”现象必将减少,但能否彻底杜绝还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取决于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设定是否合理。假如某些采购人对市场调查不深入或者价格测算不精准,那么设定的最高限价很可能就有“水分”,导致的结果是政府采购价格虚高。因此,还有必要严格规范采购人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以防止最高限价设定不合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设定最高限价要有动态调整机制,因为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快,如果最高限价设定滞后于市场变化,也会影响最高限价的实施效果。这需要建立专门的市场价格监控体系,并做好随时调整最高限价的准备。唯有如此,设定最高限价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

  其次,取决于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质与量。当今社会,各种商品和服务极为丰富,即便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价格差异也很大。如果最高限价不以质和量为前提,也可能影响效果,因为采购量越大价格会越低,质量越差价格也越低。所以,设定最高限价也要考虑质和量。

  举例来说,某地政府采购的某一种商品虽然没有超过最高限价,但由于采购“量大质次”,政府采购里面有可能隐藏着回扣等问题,这实际上也造成了财政资金损失。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设定最高限价很有必要,但不能简单设定,而是要把最高限价和质、量等结合起来。

  再者,取决于其他环节。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会涉及招投标、信息公开等多个环节。假如招投标环节有猫腻,即便有最高限价来约束,仍挡不住回扣问题,政府采购有回扣就意味着价格有“水分”。假如相关信息公开不到位,会影响社会监督,也会给回扣留下机会。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在适用条件、人员素质、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配套体系。反观他国,据说欧洲政府采购有采购人和供应商较高的道德水准作支撑;美国政府采购有完善的配套法律作支撑;韩国政府采购有严密的价格监控机制作支撑。可见,我国与一些国家的政府采购体系还有距离。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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