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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万元,拖欠至今,按照律师的计算,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今年6月,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6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提起“黑名单”,人们往往会想到由政府部门或企业对某些公民或消费者的不规范、不文明、不诚信等行为设置的一项惩戒性约束制度,不仅有失信黑名单,还有游客、老赖、不文明等各种各样的黑名单。但无论哪一种黑名单,针对的往往是企业或公民个人,政府因失信而被法院纳入黑名单,笔者尚未发现有先例。
基层政府欠债不还、当老赖的情况并不鲜见,它们甚至能把定点饭店吃垮关门。但无论怎么欠,欠多少年不还,债主怎么告,一句资金困难,非但让法院和债主没辙,欠债不还的政府领导依然春风得意,甚至还可以对债主吆三喝四、大言不惭。尽管每次发生的政府老赖被媒体曝光之后,拖欠的问题也很快得到解决,但依靠的却不是法律,而是舆论的围观和来自上级部门的压力。这也客观上造成一些基层政府不怕法律怕上级的非正常心态。
丹东中院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既体现出法律真正的至高无上,也给某些老赖政府敲响了法律警钟,政府失信同样可以被纳入法律的黑名单而留下“案底”,彰显法律的进步意义自不用赘言。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基层政府因失信被法院纳入黑名单之后,也会衍生出一系列难以回避的尴尬,比如,对于失信的政府法人,法律并不会像对自然人那样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法律手段。如果上级部门不能给予必要的压力或行政追究,这样的黑名单对政府法人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甚至会使原有拖欠成为永远无法兑现的“烂账”、“死账”。而且,因为拖欠时间太长,政府法人已经变更多次,严格意义上说,失信并非现任政府法人,现任基层政府有义务归还拖欠,却不应当为历任政府承担失信责任。所以,无论对现任法人采取法律措施还是行政处罚,显然都不符合逻辑。
其次,将现届基层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无疑会给政府正常工作带来一系列影响,群众会因为政府的“失信”而产生抗拒心理,对政府一些合理合法的决策举措也会因为有“黑名单”的存在而变得消极应对。尤其是失信黑名单的存在给基层政府对外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更不容低估,会使得一些正常的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陷入无人敢承揽的征信尴尬。最终损害的势必还是群众的民生利益。因此,法律可以对基层政府的失信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追究,既不能陷入黑名单的俗套,也应当以解决实际拖欠为目标。
面对一些基层政府的诚信缺失甚至“老赖”频发的现象,法院确实应当以公正的裁决来彰显“法比权大”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理念。但笔者以为,对于政府的失信行为应当采取“法人追索”,不能让现任政府法人为历任政府的失信行为担责,更不能为依法惩治基层政府的失信行为,再搭上拖欠“烂尾”和社会稳定尤其是民生损伤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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