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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获“事业”名分有破冰意义
刘效仁
//www.workercn.cn2016-03-02来源: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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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丽水市文元高级中学法人代表吴建华领到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浙江民办学校、医院等公益机构身份大转型的序幕被拉开了。“浙江要给好的民办学校、医院颁发事业单位‘身份证’。”浙江省编委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改革创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是,浙江在国内率先迈出了“第一步”(2月29日《中国青年报》)。

  长期以来,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血统”十分纯正,目的在于确保其公益性。但也导致了社会误知,以为只有官办的公益机构组织才是事业单位,对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即混合所有制形式,不仅认识不到位,甚至有边缘化倾向。高度垄断的市场,既造成了政府不堪重负,也抑制了公益事业机构的发展。当下,改革正步入深水区,政府要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就当厘清政府和社会的边界,让政府的属于政府,社会的回归社会。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为更多的民办公益机构“正名”、颁授“身份”,即可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堪称智慧之举。

  给予民办公益机构“事业”名分,是缓解社会需求矛盾,惠及民生的现实需要。浙江作为外来人口流入大省,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事业的刚性需求大。若缺少社会力量参与,全由政府包办,事业编制和财政支出将不断增加,无疑是沉重负担。如“十三五”期间,绍兴将建设十多所中小学校,需要招聘2000余名教师。在中央已提出“本届政府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要求的背景下,就只能向社会开放,给予民办机构一定比例的编制,以此调动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事业。这样,既可缓解财政支出和机构编制压力,亦可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同时有效缓解民生的刚性需求,堪称一石三鸟。

  民办机构享有“事业”法人的同等待遇,有利于自身健康发育。浙江省规定,民办学校、医院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水电气等使用方面,享受公办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对民办事业单位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包括适当放开收费价格。这些颇具“含金量”的政策规定,不仅对民办学校、医院发展形成良性刺激,亦可引导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丽水市文元高级中学校长周寒就表示,“现在,民办学校、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既有了事业编制的身份和保障,又有高于公办学校、医院的工资收入,肯定会踏实地跟着举办者干”。

  当然,为防止民办事业单位歇业、终止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丽水市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学校、医院建立了风险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笔者以为,这些措施有助于民办公益事业机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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