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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赔偿金的确定等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司法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让“疑罪从挂”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可能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杜绝“疑罪从挂”案到底能有多少倒逼作用?即便就媒体所爆出的新闻而言,“疑罪从挂”案都不是个案。而造成此种现象的缘由,更是早被观察者所指出,一是司法机关迫于某种压力,进而对案件“拖而不决”;二是为了避免出错,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推诿,进而制造“留有余地”的“疑罪从挂”。
恰缘于此,要让“疑罪从挂”案件得以减少,或者说是不再出现,在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之外,最迫切的当是建立起对“疑罪从挂”案件的预防机制。至少从2013年11月以来,公检法机关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在进行,为什么“疑罪从挂”案仍会存在?最大缘由是没有建立起对“疑罪从挂”案件中司法人员的追责制度。当然不是说,现实的司法制度中并无相关约束,而是此种约束太过于粗线条,难以构成如影随形的威慑力。
某种意义而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疑罪从挂”案受害者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一种司法的进步。但倘若站在整个司法链条的角度来看,“疑罪从挂”案需要的不仅是国家赔偿,或者说,国家赔偿只是“疑罪从挂”案件纠偏的起点。让现存的大量“疑罪从挂”案件被消化,不至于继续“悬而不决”,让新的“疑罪从挂”案件不至于出现,它们应该是司法体系更大的追求与目标。从来都不应有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而这些,只能经由问责制度的重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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