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大众话题-正文
“个人消防罚单”:罚款事小,警示事大
张枫逸
//www.workercn.cn2016-05-3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在楼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北京市东城区龙潭派出所日前对一户居民进行警告并处50元罚款。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消防执法权限调整到基层派出所后,开出的首例“个人消防罚单”。(见5月29日《新京报》)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过,在现实中,由于执法力量有限,各地消防机关大多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单位的监督检查上,无暇顾及个人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有些市民对消防安全不当回事,楼道堆放杂物、堵塞安全出口等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火灾、造成疏散困难、影响灭火救援等事件频见报端。

  事实上,消防法对于消防执法权属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只是,很多地方派出所一方面钻了“应当”与“可以”的空子,既然不是必须要做的,干脆不做、少做;另一方面又未完全厘清消防机关与派出所的职责,往往还是消防机关“一个人战斗”。

  对基层派出所来说,北京警方开出“个人消防罚单”具有指导作用。与消防机关相比,公安派出所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熟悉辖区社情、民情的优势。下放部分消防执法权到基层派出所,有利于改变过去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做法,探索建立“全警动员、多警联动”的消防新格局。实践证明,派出所可以有效填补消防机关的不足,有利于消除楼道单元、出租房、小超市等监管盲区,实现消防安全多方位监管。

  对个人而言,一次警告处罚,胜过千言万语说教。过去,我们一直在宣传“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但对于个人而言,“责”究竟体现在哪里,还是一个笼统模糊的概念。首张“个人消防罚单” 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以案普法给人们提了个醒:别以为消防责任的主体是单位或物业,出了事儿就跟个人没有关系了。消防执法也并非只针对单位,个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

  生活中还有不少类似的违法坏习惯,据北京警方介绍,包括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等在内,至少10种个人消防违法行为可由派出所进行处罚。每位市民都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摒弃身边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留出消防逃生通道。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