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新闻观察-正文
小视频广告漂洋过海,监管要疾步跟上
斯涵涵
//www.workercn.cn2017-08-0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我们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新业态新创意层出不穷,互联网又打破了种族、国籍的界限,让来往交流变得更加容易快捷。大潮汹涌,既可能挺立潮头,也可能泥沙俱下,这就给相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块简易小黑板,写着“某某,我爱你”“生日快乐”或“买某产品,找某某,非洲人都知道”的字样,随后,10多个非洲小朋友,跟着画面外的拍摄者念着黑板上的词。连日来,这类时长在20秒以内,非洲小朋友举牌送祝福或打广告的视频,在朋友圈中走热。(见8月7日《北京青年报》)

  有人说,这波流行很具互联网特色,非洲小朋友、商家、拍广告的人都得到了实惠,也有人说,这种跨境广告很新颖。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以此形式制作产品广告,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已形成一条产业链。视频拍摄者大多为在非华人,制作后,由淘宝卖家标价出售,多为每段200元左右。尽管非洲小朋友也能获得报酬,但大部分钱还是被拍摄者和商家拿走了,且商家还自称属于爱心公益项目。

  首先,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非洲小朋友举牌”属于广告行为,应该受法律调整。新修订的广告法将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首次将自然人与法人或者组织并列,作为广告的经营、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个人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商品推广信息,也属于广告范畴,要遵守广告法的规定。

  其次,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佳” “最高级”等用语,而“非洲小朋友举牌”这类视频中屡屡出现上述词汇,有的甚至借小朋友之口宣传涉黄的公众号。

  再则,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些规定在上述广告中是否得到落实不容乐观。

  我们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新业态新创意层出不穷,互联网又打破了种族、国籍的界限,让来往交流变得更加容易快捷。大潮汹涌,既可能挺立潮头,也可能泥沙俱下,这就给相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类小视频广告虽短,却牵涉法规、劳动价值、伦理、文化等多个层面。对此,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认真审核视频里面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词汇及内容,是否存在乱发信息、违反正常竞争秩序的情况,同时要顺应市场需求,及时研究出台相应规定,对此类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引和规范,让新思路新模式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也不乏创业创新之勃勃生机。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