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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诉讼时效透出法律的温度
史洪举
//www.workercn.cn2016-11-0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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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自18周岁起算,可能面临取证难题,因此,司法实践中仍须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救济措施。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相当于,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诉讼时效,主要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后,可以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时限。受害人超过法定期限后再主张权利的,将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因此,调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非常必要。

  如民法学家梁慧星所指出的,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非常不利于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法律保护。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不愿、不敢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更有甚者反而对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践,将受害人推向绝路,并导致加害人长期逍遥法外,正义无法伸张。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时,早已超过了一年或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造成终生遗憾。

  此外,从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来看,对未成年人诉讼时效做特殊调整也有必要。“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快维护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法律又不强人所难,当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时,理当给予一定宽限。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依靠监护人行使权利,其监护人又消极履职的话,将导致未成年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该事由完全可以作为调整未成年人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充分理由。这样的话,监护人怠于履职,或者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不知道维护权利而导致胜诉权丧失的尴尬就可以避免。

  进而言之,其实还可以进一步扩大这一特殊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譬如,未成年人遭虐待或遗弃的,加害人往往是家庭成员乃至监护人,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介入,受害人更加难以维护权利。假使受害人可以在成年后再主张权利,那么这种情况便可有所改观。

  值得注意的是,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自18周岁起算,可能面临取证难题。这对受害人支持自己的诉求非常不利。因此,司法实践中仍须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救济措施,让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充分重视和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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