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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观察】莫让消费者成为创业失败的受害者
赵 昂
//www.workercn.cn2017-11-2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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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被视为共享单车领域黑马的小蓝单车,在用掉了数亿元融资之后,最终陷入了供应商结算难、消费者退款难、员工工资出现拖欠的境地。而这,已经不是第一家陷入困境的共享单车企业,也不是第一家曾得到投资者青睐,却遇上“滑铁卢”的创业企业。

  从法律上来说,共享单车的押金属于消费者所有,在清退所有押金后,企业才能进行破产清算。但在现实操作中,消费者索回押金并非易事,相比于交押金时候的手机轻轻一点,退押金时门槛则多了不少,企业单方面限制了退款地点、是否本人、身份证件等,而且要排队。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对于外地消费者而言,其要么自行支付取押金带来的交通食宿成本,要么不得不选择放弃。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最弱势的地位。与创业公司发生资金往来者往往集中在三个方面,投资人出资,企业从供应商和合作商处采购,形成产品和服务后由消费者来消费。

  相比而言,投资人对于沉没成本是有预期的,因为大部分天使轮的投资,都很难收回成本,而极少数投资成功项目则带来巨额回报,想获得可能的巨额回报,就要“广撒网”去投资。供应商与企业之间是商业合同关系,这样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约束,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尽管解决起来并不容易。而消费者权益一旦受损,很容易陷入维权困难的困境,因为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店堂告示”、“口头反对”等不对等方式,减损消费者权益。比如退款时不能原渠道网上退款等,即便这样的方式并不合理,但单一消费者诉诸法律解决的成本过高,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事实上,大部分创业企业,是拿不到第三轮融资的,或者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很难实现自己在PPT上规划的美好愿景,甚至有的企业,可能在几年内,甚至几个月内就人走楼空。最终成功上市,或者较高溢价被并购者,只是其中的极少数。很多企业以押金、储值卡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一旦创业失败,消费者就成了最终的买单者,也是受害者,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钱被“拍拍屁股走人”的创业者用在了哪里。创始人一个鞠躬,一句道歉,一番自己如何“不成熟”的言谈,无法弥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这样的事情,本来可以避免。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处,就有媒体不断呼吁,有关方面应当建立押金监管机制,以防出现押金被企业挪作他用,或者企业破产后消费者无法取出的情形,但是这样的机制,并未如期而至。

  一个新经济、新业态出现后,往往会出现两种声音,一种是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另一种则认为,管得过多会把新东西管死了。其实,新经济、新业态虽然可能会突破旧框框,但也不能任其野蛮生长,毕竟,有效监管也是促进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在构建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体系的同时,强化监管力度,才能让类似事件少一些发生,创业创新环境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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