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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时评】厘清校园安全责任需要法律有个说法
吴学安
//www.workercn.cn2017-09-2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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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学期开始后,沉寂了近两个月的校园又重新热闹起来,同学们课间追逐嬉闹、课上体育运动在所难免,但因为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校园纠纷案也时有发生。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9月26日二中院通报称,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四成以上发生在体育活动中,从最终判决看,学校被判担责的占到了近八成。

  长期以来,在家长的潜意识中都认为孩子进入校园就等于锁进“保险箱”,他们习惯对学校说,“把孩子交到学校,我们就放心了”。然而,近年来发生的校园伤害事件,却令学校与家长双方都感觉尴尬。调查显示,国内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每天都有发生。校园伤害案件既给受害学生、家长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令人担扰的是,校园伤害事件让家长和学校都谈之色变,为安全起见,不少家长极力反对自己的孩子参加户外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也会尽量减少可能发生伤害的集体活动。“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不少学校对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甚至上体育课也是能减少尽量减少。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目前,国内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校园伤害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各种异议。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直接的明确规定仅有一处,即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仅有的一处法律解释,却运用了“可以责令”和“适当赔偿”等不确定词语,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往往让人无所适从。

  事实上,校园安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校园内部的安全,也包括校园周边的安全,责任主体多元化、复杂化,不仅涉及到学校等教育领域主体的责任,也会涉及家长、社区等其他主体,甚至建设、卫生、工商等其他行政机关的责任。实践中,往往是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都要或多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似乎成为无限责任主体。

  可见,法律涵盖的欠缺和界定的模糊也是导致校园伤害事件争端频发的一个因素。因此,加快对校园伤害案件法律责任的立法势在必行,希望通过专门立法可以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不同行政机关等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从而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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