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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以及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市场资金的供需矛盾,以相对灵活、高效的方式,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覆盖的客户群体有机会获得支持,缓解其经济上的燃眉之急。然而,由于从事民间借贷的相关主体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借贷涉及面甚广,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上述《通知》中提到的问题,扭曲了民间借贷的功效,误导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由此可能引发金融秩序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甚至可能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
《通知》中强调的事项,在以往相关法规制度中其实早有规定,此次予以重申和强化,足见整治民间借贷乱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唯有瞄准突出乱象重拳出击,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才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民众切身利益,才能督促引导各金融企业不断改进服务,继续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落实好上述《通知》要求,应该围绕以下四方面来做文章。
一是应与公安司法机关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相结合。与高利贷相伴生的“暴力催收”行为,通常有涉黑背景,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或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等。对于此类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正常催收行为,必须借助公安司法力量以儆效尤。将“暴力催收”与“扫黑除恶”相结合,既有助于扫黑除恶,增强行动成效,又能发挥集中打击的优势,产生更强的社会威慑力。
二是应与金融法治建设相结合。民间借贷领域乱象丛生,有专业人士指出,有一些非法借贷行为造成的纠纷常被当成民间纠纷来处理,没有被依法严厉惩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沟通协调不畅的情况。打击“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相关不法行为,就是要顺应金融法治建设的趋势,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填补金融法治漏洞的基础上,在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探索建立更为顺畅的办事协调机制,激发行政监管与司法保障的潜力,增强两者合力。尤其随着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更要有意识地充分利用这一金融法治改革的有力成果,发挥好示范带动效应,以金融法治为民间借贷护航。
三是应与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通知》中专门提到,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无论是银行从业人员直接参与,还是不法放贷者从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都暴露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落实好《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认真开展全员排查,及早发现并妥善处理内部人员操纵抑或为高利贷不法行为提供帮助的情况。同时,针对高利转贷问题,制定更为严格的信贷审核机制,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
四是应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规范民间借贷,既要从资金供给方加强监管,也要从资金需求方采取措施,促使资金需求者保持应有的理性。在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整体素质偏低的当下,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就需要加大。通过进一步完善内容、创新方式,帮助资金需求者认识非法民间借贷的危害,擦亮眼睛准确辨识非法民间借贷,自觉远离并且积极协助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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