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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应逐步取消事项范围限制
张淳艺
//www.workercn.cn2018-03-2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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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李薇指出,现有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很多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主体排除在外,与“应援尽援”的要求不符,离实现普遍的公平正义也有距离,建议取消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3月18日《新京报》)。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施行以来,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事项范围限制仍在一定程度上羁绊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六种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普遍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距离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还存在差距。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帮助所有困难群众解决一切生产生活问题,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制度建立伊始,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加以限制,固然有出于政府财力保障、法律援助资源等方面的考虑,优先解决事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的问题。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壮大,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乃至实现“全覆盖”,当提到日程上来。

  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随后,各地纷纷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敢为天下先”的广东更是率先实现“全覆盖”。2016年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施法律援助有助于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法治信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全面放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各地应根据地方实际,早日取消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全覆盖”。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将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重点群体先行列为取消限制对象。《法律援助法》已于201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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