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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诉,判决是社会风向标
叶 泉
//www.workercn.cn2018-02-14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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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裁判,考验着司法驾驭复杂社会局面的能力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发生一起摩托车相撞事故,其中一辆摩托车的驾驶人张永焕逃逸。随后,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永焕被火车撞击身亡。事后,张永焕之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上法庭,提出共计约60万元的赔偿要求。2018年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法院一审判决,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张永焕的死亡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案件,体现了司法对见义勇为的支持与肯定,彰显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朱振彪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不要赔偿,关键要看事实和证据。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有两个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一是死者张永焕驾车撞人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朱振彪的追赶,张永焕违法在先,这就决定了朱振彪行为见义勇为的性质;二是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其他违法现象,这就决定了朱振彪不需要为张永焕的死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不得不说,如今“管闲事”的人是一种稀缺资源。人们越来越冷漠、越来越自私虽然不是司法的错,但是司法判决却能起到示范效应。一个好判例可以激发人们与不良现象做斗争的勇气,让更多的人敢于“管闲事”,一个不好的判例则会让人们畏首畏尾,不知所措。所以这个案子被媒体报道后,舆论的关注点集中在法院身上,人们就是想看一看法院到底会怎么判。这个判决显然没有让人们失望。

  这个案子中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是,张永焕在逃跑的过程中死亡。在一些人看来,只要死人了,没理也就变成有理了,家属可以不问缘由,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而一些法院为了安抚死者家属,也会判决适度赔偿。这种不论是非、息事宁人的判决,不仅矮化了法律,也让一些人把法院当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甚至无理搅闹的地方。法律是社会生活准则,司法者必须依法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息,如果司法含含糊糊、左右摇摆,那么人们的社会行为就缺乏明确的标准。对法院来说,和稀泥式的判决更安全,这恰恰说明,像本案这样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不赔偿的判决,需要司法者有更大的勇气和担当。

  我们欣喜地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有了这种可贵的勇气和担当。不久前,河南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对猝死的老人无责任,就收获了媒体的一致好评,可以说实现了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天这个见义勇为案件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意义。司法在判案审案的同时,也要通过判案审案承担起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弘扬良好道德的责任。

  每一个司法判决都可以成为一堂法治公开课,每一个司法判决也都在引领着社会道德风尚,这无疑对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经说过,司法审判“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这里所说的国法就是司法判决要依法依规,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天理是社会普遍正义,人情则是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能否作出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裁判,考验着司法驾驭复杂社会局面的能力。

  年底年初,很多具有较高关注度和敏感性的案件纷纷有了判决结果,这些判决并没有引起太大的舆论争议,这说明我们的司法越来越成熟,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司法理性、司法良知、司法温度不断彰显,司法与民意开始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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