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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育惩戒权 还须有细则
屈金轶
//www.workercn.cn2017-02-22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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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熊孩子该不该受到惩戒,在教育界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似乎是一个见仁见智的命题。从这个角度而言,山东青岛市政府此次以地方性规章形式,明确中小学校可以对熊孩子行使惩戒权,无疑是规范中小学生管理的“吃螃蟹”之举,其探索价值不容小觑。

  60后70后的人或许还记得,自己的父母亲见到老师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娃若不听话,老师您尽管打骂”。因为,当时大多数人信奉的是 “不打不成器”“三天两头打,可以进北大”之类的惩戒教育硬道理。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催生了大量独生子女。在“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中,独生子女们往往集万千宠爱于一身,被众多前辈视为“小皇帝”,用“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来形容并不为过。此情此景之下,谁还敢对“小皇帝”实施惩戒呢?父母不敢,祖父母不敢,学校的老师更是不敢。久而久之,惩戒教育渐渐被淡忘甚至抛弃,甚至被视为“管教无方”的代名词,而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快乐教育则越来越受到欢迎和追捧。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开始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熊孩子听之任之,不敢批评与管教。

  近些年来频频上演的校园恶性欺凌事件,或许正是惩戒教育缺位酿下的苦果。众所周知,任何一起校园欺凌事件都有一个从轻微到严重的发展过程。倘若老师能及时运用惩戒权,往往就能将处于萌芽阶段的学生之间的矛盾扼杀于襁褓之中,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谈惩色变”,是因为往往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体罚是野蛮地以罚代教、以暴制暴,使之不敢再犯;惩戒是文明地以爱育爱、以善培善,使之不愿再犯。事实上,美、英、韩等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定。

  可见,在“应适当赋予学校与教师惩戒权”呼声日高的当下,青岛率先付诸行动,值得肯定。但是,比赋予教育惩戒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将教育惩戒权导入科学而合理的轨道,使之更具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而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如此,方能使惩戒权既发挥出“因惩而戒”的威慑作用,又不伤及学生的人格与自尊。(屈金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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