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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兑米”岂能冒充新米卖
吴应海
//www.workercn.cn2015-04-29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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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稻谷加工企业向记者反映,目前我国大米市场普遍面临“稻强米弱”格局,加工企业为维持生存,只能转而加工更多的陈粮以降低成本,最终可能导致流通到市场上的陈米越来越多。业内人士还透露,为争夺市场,许多经销商会压低收购价格,新陈“勾兑米”成为中小加工企业的普遍做法。这些“勾兑米”通过经销商进入粮油批发市场,最终上了百姓餐桌。(4月28日《新京报》)

  “勾兑米”之所以充斥市场,是有客观原因的。由于中储粮和地储粮每年的新稻收购量都非常大,托市价格又高,普通企业根本没法与其竞争,导致收购困难,处于严重的“饥饿”状态。如果这些中小企业正常生产新米,常常撑到次年3月就无新稻加工。而更为主要的是,中小企业的新稻收购成本居高不下,但米价却卖不上去,盈利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只能通过新米兑陈米的方法以降低成本,保证正常供应,获取更大利润。

  按照现行的分类,当年的大米属于新粮,第一次储存期限超过一年的为陈粮,储存后变质的粮食则是陈化粮。所以,只要兑进新米中的陈米不是陈化粮,那“勾兑米”就不存在安全问题;更何况,目前国内并没有哪一条规定对“勾兑米”亮红牌。因此,“勾兑米”出现在市场上,应该是允许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国内许多商家在生产、销售“勾兑米”的过程中,并没有把“勾兑米”的真实身份如实告诉消费者,而是一律作为新米出售,有的甚至全是陈米也大言不惭地说成是新米。如此一来,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大赚特赚了,但消费者却被欺骗。毕竟,陈米就是陈米,新米就是新米,二者在口感和营养价值上都是有差异的,因为大米存放时间长了,胶体就会老化、酶的活性就会衰退及分解,品质自然就会降低。

  不难看出,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角度看,商家把“勾兑米”当新米卖的做法是不允许的,这种不诚信行为与做虚假广告无异。相关部门应迅速介入,对此进行规范。一方面,应要求大米加工商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是新米、陈米还是“勾兑米”;如果是“勾兑米”,还应标明勾兑比例,以供消费者挑选,避免价格欺诈。另一方面,应加强市场执法,对继续销售“勾兑米”或陈米却一声不吭,甚至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严惩。

  总而言之,新米可以兑陈米,但隐瞒“勾兑米”的身份却是万万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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