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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消弭人大许可拘捕的“保护伞”之忧
姜洪 //www.workercn.cn2014-12-0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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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福建周宁人大代表涉醉驾事件有了新进展,12月2日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经再次审议,许可上海警方对涉嫌醉驾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据中新网报道)。从否决申请到再次审议许可刑拘仅仅月余时间,这样的转变透露出什么信息?

  从现有的信息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看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当初否决刑拘申请,确实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至少在审议程序上看不出什么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尊重常委会审议决定,就是尊重法律,就是依法办事,上海警方此前依审议结果释放涉嫌醉驾的人大代表张裕明也是合理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和上海警方都是在依法办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这是值得欣慰的一面。

  12月2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11月27日上海警方再次提请许可的申请,许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这样的高效率,背后的舆论监督推动因素不可忽视。此事结果虽然顺应了舆论,但是公众的担忧还是无法抹去:如果人大常委会没有许可,醉驾的人大代表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用什么样的机制,才能够避免人大常委会许可拘捕的权力成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的“保护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赋予了人大审查拘捕申请并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权力,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代表进行的特殊保护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人大代表也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权力,有了这样的认识,行使权力时才会尽职尽责,依法进行。

  制度的设计需要把人为的因素降到最低,不能指望每一个人都自觉自动地遵守法律,谁也不能保证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绝对不会徇私。希望这一事件引发我们对完善制度的思考:是否可以对人大否决作必要的规制?申请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许可逮捕决定有异议,是否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复议,是否可以申请上级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

  一句话,让人大常委会许可拘捕人大代表的权力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同时加强监督和制约,才能既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又不包庇人大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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