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今日推荐-正文
文汇报:治理大气污染重在控制尾气排放
//www.workercn.cn2014-01-22来源: 文汇报
分享到:更多

    日益增多的汽车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并不是上海所独有的情况。借鉴国际大都市成功治理经验,针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污染问题,上海若能在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综合措施,是可以在雾霾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

    根据上海市环保部门的报告:本市PM2.5年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尤其是在每年5月和12月情况相当严重。关于上海空气污染的原因,除了环保部门分析发布的上海受周边地区秸秆燃烧影响、冬季本身风力小等气象原因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受城市日益增多的汽车尾气排放的影响。这点在广大专家学者中已经达成共识。上海市环保局发布的初步研究也表明,上海PM2.5来源中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排放的比重最高,占25%.日益增多的汽车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并不是上海所独有的情况。纵观国际各个大都市的经验,伦敦、洛杉矶、甚至中国香港等都遇到过类似的从污染到治理的阶段。借鉴国际大都市成功治理经验,针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污染问题,上海若能在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综合措施,是可以在雾霾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

    治理污染不在于立了多少法,在于严格执法

    第一,切实落实法规措施,明确处罚条款,并按最严格标准执行。上海市政府在2013年10月已经出台了《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计划》在能源、交通等方面已经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由于是地方政府规章,同洛杉矶的《清洁空气法案》等国外法律相比法律效力的级别低,因此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并不明确。从油品和排放标准上看,我们已经陆续执行了“国三”、“国四”并即将执行“国五”标准。更高级别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但治理污染其实不在于立了多少法,而在于严格的执法。之前的汽车排放标准,虽然已经规定了强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以及尾气排放检测标准。但执行中各种漏洞层出不穷。据笔者了解,很多已经加装汽车尾气处理的“三元催化器”有的存在功能缺失或“超龄服役”的情况。因为更换此部件价格不低,公司或个人出于利益考虑会自动忽略这方面的需求,其是在检测并不严格或检测过程存在“作弊”的情况下。笔者还了解到,不少出租车公司因为实施环保检测的是自己集团下的公司,因此有了不管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每辆车都保证通过检测的作弊手法。

    洛杉矶在检测上的做法是,有专门第三方机构到市场上购买正在使用的车辆,按照出厂设置参数一项一项严格检测。洛杉矶的《清洁空气法》对违法的企业会采取警告、高额罚款到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企业来说,一旦受过处罚,融资将受很大影响。个人的违法行为除了交罚金之外可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或3年以下的拘役或者监禁。而这类规定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是没有的。

    控制私车总量,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第二,借鉴香港经验,调整车牌额度拍卖制度,控制本市汽车数量增长。要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根本上还是要控制新增机动车总体数量。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需求增长是经济发展中必经的阶段。目前上海每年10万辆左右的新增私有机动车额度,加上每年上外地牌照却在上海行驶的私家车以及企业用车的增长,全市一年的整体机动车新增数量相当可观。而上海采取的车牌拍卖制度,虽然对获取本地车牌的经济门槛有所提高,但对总量控制的效果尚需进一步加强。

    同样是全球人口密度最大城市之一的香港,从2007年至今,平均每年新增机动车的数量为1.3万辆。这和香港的本身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阶段等有关,但更是与特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控制私家车使用的政策措施有关。例如,香港采用新增私家车首次登记税及每年收取车辆牌照费结合的模式,这样就不只是“一劳永逸”的拍牌照购买价了,而是每年都有牌照费用。通过降低入门费用,但提高使用期的持续成本,可以有效抑制上海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只是因为生活水平提高而并非刚需所造成的私家车需求。

    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通过鼓励公共交通使用而减少汽车使用量。关于这点,笔者之前多年提交的提案也多次提到不同方面的具体建议,如在社区巴士中引入“香港小巴”模式等。

    应将部分车牌拍卖收入用于治理尾气排放

    第四,调整车牌收入的使用结构,至少三分之一比例车牌拍卖收入用于排污治理。上海已经实施了多年的私车额度拍卖制度,之前相关部门公布的车牌拍卖收入有相当一部分都用作城市基础设施、道路尤其是公共交通的建设和补贴。根据现实情况,上海车牌拍卖每年几十亿的收入中,也应该有相当一部分作为尾气排放治理的费用。

    再次拿洛杉矶作为案例,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在淘汰排放不达标的旧车、鼓励汽车改用新型能源材料等方面给予机动车主现金补贴。经济补助的钱就是来自于车主上牌的费用。在洛杉矶,每辆车上一次牌的费用中,有三分之一用于空气排污处理,三分之一用于环保技术研发,三分之一用于地方政府污染防治。

    同理,如果碰到例如前述第一点中的问题:个人或企业车主因为费用问题不愿意定期更换尾气处理装置,政府不妨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利用车主上牌时所缴的上牌费,对积极响应环保减排措施的车主给予每辆车固定费用的补贴,从而激励排污治理,提高车主的积极性。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侨联副主席、上海豪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