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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是否领情 无关搜救要义
//www.workercn.cn2016-06-16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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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道与驴友在网上约好,7人一起从成都崇州鸡冠山登顶,穿越西岭雪山,最终抵达九龙池。没想到人未见返回,还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多个驴友家属的求助电话引起了成渝两地警方的高度重视。成都市崇州、大邑两地组织200余人的救援力量上山搜救,7名驴友在下山途中获救。然而,这一场声势浩大的救援并没得到驴友的认可,有人一笑而过,还有人反问救援人员:“我们没报警,你们为何上山搜救?”(6月15日《北京晨报》)

  ●质疑

  公共利益岂能“逗你玩”

  失联驴友的反问,是对公共资源的戏说。驴友为寻求刺激,表现出盲目任性冒险,一些驴友不尊重游戏规则,置相关规定于不顾,一意孤行不听劝阻,以冒险的欲望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这种拿自己生命开玩笑的盲目探险,以身涉险,让亲人担心,社会操心,造成大量的公共资源在这种“玩的是心跳”中无辜浪费。与此相伴的,是由于部分驴友户外运动技能不足、自救能力不强、事先准备不够等引发的不幸事件。曾经安徽警察因救上海大学生驴友而牺牲,有四川驴友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事件,1000多人参与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还有国家为搜救驴友曾出动直升机等先进装备,为此付出巨大的救援成本。

  失联驴友的反问,将了全社会的军。也给我们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驴友有自助游或探险权利和自由,但前提必须是不以牺牲他人和公共利益为代价。必须遵纪守法,按规矩出牌。不能只顾自己“刺激”,不顾社会后果。失联驴友的反问,凸显法律缺失和监管“真空”。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尽快立法规范驴友行为,如果驴友不守规矩,盲目冲动、不自量力、鲁莽冒险,或者“主动失联者”“玩失踪”,公共利益“被逗你玩”,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必须尽快出台《户外活动安全法》并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除了实行“登山活动准入制”外,还应该对擅自进行户外探险等活动进行法律约束,对违法者的处罚,以及施救的成本买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提高违法户外活动的违法成本,让登山活动组织者和擅自户外探险者对法律有所敬畏,不敢随便乱来。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处罚,来代替道德上的自愿承担救援费用,是对驴友探险行为的规范,更是对他们人身安全最好的保护。(汪代华)

  ●评判

  迅速搜救体现积极意义

  探险驴友颇为冷淡地对待这场搜救,未必真是他们“没心没肺”,而更可能是其觉得,凭着一己之力,当也能够平安归来。但是,不管其领不领情、感不感恩,在这些驴友的家人纷纷表示不安之后,包括警方在内的社会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宁可虚惊一场,也不听之任之,才是这一事件的积极意义所在。

  驴友是否“领情”,无关搜救要义。从这几年爆出的此类报道看,人们最关注的,还是一些驴友准备不足匆匆出行探险,结果身遇险境却又不知所措,最后甚至付出血的代价才救回几条人命的惨痛教训。而这当中,如何让驴友的自发探险更多一些安全保障,怎样的搜救补偿才更符合公众的普遍意愿,其实也日益突出地摆在了相关管理部门的眼前。换言之,搜救不可或缺,但成本也不能不计。

  救援工作中有些成本是无形的,无法统计某次救援到底需要支出多少成本,而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无论其探险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政府部门理应迅速驰援,探索可收费的社会化专业救援队伍,似乎可以先行一步尝试和规范起来。

  驴友是否“领情”不太重要,而当驴友探险时遇险报警并付出搜救成本后,他们的探险素养、安全意识等“被迫”不断提高,进而把驴友活动越来越引入组织规范、保障严密、安全可控的轨道上来时,这样的集体“领悟”,可谓远远比个体“领情”有意义、有价值得多了。(陈海荣)

  ●建议

  不领情但应“领罚”

  这些被救助的驴友根本不领政府的情,是心态和心理上存在问题。政府积极组织救援,不惜出动200余人的人力资源开展营救,即使没有出现更大的损失和后果,这些被救助者也应该有一个基本表态吧?连一声“谢谢”都不说,心理上的冷漠可想而知。但另一方面,在笔者看来这些被救助者无论领不领情却应该“领罚”。毕竟耗费巨额公共资源是事实,帮助了这些驴友安全下山也是事实,属于公众所有的救助资源总不能“白扔”。

  政府救助公民是否需要“收费”或“处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譬如在美国,哪怕你坚持在刮龙卷风的时候在大西洋上划独木舟,海岸警卫队也必须出动110英尺长的巡逻艇(每小时花费1147美元)或者C-130涡轮螺旋桨飞机(每小时花费7600美元)去救你。哪怕你在事后被当成傻子或者成为如何避免遇到危险的反面教材,你依然一分钱也不用付。但美国“免费救助”被救助者,虽然这些人不直接负担“罚款”或“收费”,负面代价却同样高昂。“冒险者”面临的可能是信用损失以及社团组织的“警告”,直接影响其后续的类似活动。也就是说,“天上不会白掉馅饼”,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公民个体冒险行为造成的公共资源和财产损失,仍要付出代价,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毕晓哲)

  ●延伸

  驴友更需要法治救援

  必须承认,每一件令人匪夷所思、超出一般世态人情的新闻,都仿佛在强迫我们一次次放宽尺度,去测量社会运行所必须遵守的底线和道德,可能被逾越到何种地步。这群任性的驴友团队,在被成功救援之后,不但不领情、不感恩,而且恶语相向,确实不能不让人慨叹。

  那些在户外探险比较成熟的国家,对违规驴友的追责是相当严格的。在一些国家,驴友如果违反规定而使自己陷入险境,应为社会救援行动付费;对于不听劝告、走野路上山而遇险的驴友,景区在实施救援后,可以以“滥用国家资源名义”诉诸法律,追究其责任,索取高额赔偿金。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户外救援体系,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户外探险活动及其法律责任、救援费用的承担,在此方面唯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中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的法律高悬于头上,驴友的任性就像脱缰的野马,奔向无底的深渊。另外,一旦形成从众效应,这一群体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显而易见。

  因此,对驴友们进行“法治救援”,一方面要及时为户外救援打上法律补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树立应有的规则体系,改变任性户外探险运动“无法可依”失范无序的局面,并建立完善对任性驴友的处罚以及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追偿机制,对户外运动予以有效规范监管,明晰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分配救援成本,都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的执行力,用严厉的惩戒条款和经济追责约束驴友的任性行为,倒逼“驴友”树立应有的规则意识、生命安全与敬畏意识,和对己、对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让驴友对规则多一分敬畏,对救援多一分份感恩。这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之需,也是保障驴友生命健康之需。(袁浩)

  ●三言两语

  驴友很时髦,驴友也常让人揪心。

  ——杨晶晶

  驴友对公共资源的不珍惜由来已久。

  ——张京革

  清醒些吧!请驴友们少些盲目和冲动。

  ——胡俊

  对冒险驴友理应进行处罚。

  ——赵坤

  施救的驴友应该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这对规范室外冒险行为和“探险行动”有巨大的引导意义。

  ——马文朝

  当前一些探险驴友们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双重缺失。

  ——田军

  “不领情的驴友”该好好上一节法律课。

  ——束海军

  不领情就不领情吧,无论何时,生命都是第一位的。

  ——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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