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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邹数次公开违法甚至袭警,为何当地一直未启动罢免程序,个中缘由值得深究。
据报道,涉嫌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十一宗罪的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巩固村人邹园林,虽然有5次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不良记录,数次被拘留、劳教甚至刑拘,但仍在2011年当选为安康市汉滨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
应当承认,已数次被拘留、劳教甚至刑拘的邹园林,因为选举时未受到刑罚,他仍然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选举依法进行,选民真正拥护,邹园林的人大代表资格就有效。
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选举组织者。按照选举法规定,在人大代表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除要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外,还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举委员会能够尽职尽责,认真审核选民资格,认真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那么,即使邹园林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选举委员会也可将相关情况向各选民小组作出说明,在充分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将其排除在正式候选人之外。
退一步讲,即使邹园林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选举委员会能依法全面公布候选人信息,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让候选人充分介绍自己情况和当选后设想,其不良记录就会暴露在选民面前,当选的可能性也会降低。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邹园林从小跟着父母进城,并不在村里长大,但他是从他户籍地所在的县河镇群众直选而来。据称县河镇领导的解释是,邹园林给村里赞助过一笔修桥的资金,“群众基础好”才当选。虽然尚不知邹园林的群众基础到底怎样,但如果报道属实,有一点可以大体确定:该选区选民大概没有弄清楚选民和人大代表到底是干什么的,什么人才适合当人大代表。这也说明了当地选举类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有待加强,间接说明了选举组织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2011年当选后,邹数次公开违法甚至袭警,其行为早已与代表身份不符,为何当地一直未启动罢免程序,个中缘由也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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