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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川:人大代表身份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www.workercn.cn2014-12-02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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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今天再次召开常委会,已许可上海警方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张裕明被暂停人大代表职务,意味着上海警方刑拘张裕明已无障碍。这起被广泛热议的“人大代表醉驾”事件,或将尘埃落定,但对公众而言,却是一堂难得的普法课,不仅体会到法律威严,更感触到法律尊严。

  无论上次否决上海警方的刑拘请求,还是此次许可上海警方刑拘张裕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都是依法为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既然周宁人多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未通过相关议案。那警方就暂时不能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否则置法律于何地?

  而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再向提出刑拘请求,同样依法为之。人们常说,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尽管张裕明对醉驾供认不讳,警方也认定他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他毕竟是人大代表,既然如此他就应该享有人大代表所拥有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也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具体到上海警方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他们的做法符合程序和法律,无可挑剔。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是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被誉为“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重申,“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足以说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更需强调的是,建设法治国家,公民须尽责,人大、政府乃至司法机关更有责任率先垂范,学法、懂法、守法。“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当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将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落实在行动中,公民更会加深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

  人大代表不是特权符号,更不会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虽然,为了使人大代表更好履行法定职责,我国法律专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涉,以方便、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保障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言论免责。二是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三是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这种保障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但像张裕明已经涉嫌醉驾,就不属于“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范畴。张裕明身为人大代表,本来更应该遵纪守法,但他以身试法醉驾,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可谓咎由自取。

  有学者说,法律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不会自动成为拱心石,只有信仰法治蔚然成风才能成就其地位。也许在若干年后,再度品味这起风波,更能深切体会到这是一个法治范本,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醒目逗点,不仅对人大、政府有启发,对人大代表和普通公民也有现实意义。如果深刻剖析这个范本,并能最大程度地呈现它的积极因素,以及检视制度或许存在的疏漏之处,必会更健全我们的法治社会,而公众的法治信仰提升也更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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