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焦点人物-正文
王灏军:念斌重新立案请用证据回应质疑
//www.workercn.cn2014-11-26来源: 京华时报
分享到:更多

  念斌案能不能叫做“疑罪”都大可质疑。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念斌涉案,请警方公示以回应舆论质疑——已有不少网民相信念斌再因涉案被“布控”疑似遭到警方打击报复。

  作为2012年刑诉法修订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念斌投毒案”本应在福建高院的一纸无罪判决之后画上句点。但身陷囹圄8年、曾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却又回归了“嫌犯”身份。昨日有媒体证实,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作为“布控对象”的嫌疑人,念斌将不被允许出境。

  无罪者仍不得清白,平冤纠错的意义大打折扣。有媒体引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来批评平潭警方对念斌的重复侦查,其实这没能打中靶心。如刑诉学者王敏远所言,“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个在中国最难以引起共鸣的原则”。这是因为,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有一个与“一事不再理”相抵触的“有错必纠”原则。就如同福建高院认为念斌有冤,故启动再审来纠错,平潭警方若认为念斌确系当年毒案的凶嫌,再次启动侦查程序,不一样是“有错必纠”吗!

  所以问题不在“一事不再理”,而在于,凭什么警方认定念斌为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此案最初的嫌疑人另有其人。之所以警方将侦查的对象转移到念斌身上,广为流传的一个版本是:警方对念斌电话进行监控后发现,念斌曾漠然回应妻子有关是否下毒的疑问。当然,这一监控的“战果”无法考证,警方对此也未确认。

  有凭有据写在福建高院无罪判决中的这些证据认定要点倒是非常清楚:两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也就是说,念斌投毒案从被害人的死因,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方式、投毒的地点统统没有证据证明。唯一能指证念斌涉案的就是念斌自己的口供,而这份口供,又因念斌的翻供以及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法院排除。如此一来,念斌案能不能叫做“疑罪”都大可质疑。

  “疑罪从无”是指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形成确凿和有力的证明力来指控犯罪。念斌案中的诸多证据,根本不是够不够“确实充分”,而是“不足以采信”。

  侦查过程中,确定嫌疑人当然不需要像法院那样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但总得有一些足以判断侦查对象涉嫌本案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证据可以随意确定嫌疑人,岂非人人都应纳入侦查视野?

  念斌无罪开释,当地警方有些泄气甚至怄气本不难理解。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在惩罚犯罪,也在保障人权。一个无罪者开释,这也是正义的一部分。当年的悬案还没有破获,即使没有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警方也应该继续侦查并努力寻找真凶。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念斌涉案,请警方公示以回应舆论质疑——已有不少网民相信念斌再因涉案被“布控”疑似遭到警方打击报复。这种瓜田李下,就不要再拿“侦查秘密”来搪塞了。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