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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华:冒充警察救人值得称道
//www.workercn.cn2013-10-28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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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警察,这在平时可不是闹着玩的,可在危急时刻,就有一个25岁的小伙子敢冒充警察,他就是房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刘刚。他在去年北京“7·21”之夜,先冒充警察搬来救兵,后又冒充警察让老幼先走,使170余人获救。他说,“当时不那么说没有人听我的”。(10月27日《北京晨报》)

    虽然刘刚和其他冒充警察不同,是出于救人,但在有的人看来,即使出于好的目的,只要是违法就应该得到处罚。一般来说,这样的认识没有问题,或者说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呢?一般冒充警察都是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而冒充警察救人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因此这样的冒充警察不能说是违法行为。

    另外,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刘刚之所以在当时冒充警察,也是为了让人相信他好救人,正是他因为冒充警察,所以才让170余人获救。

    “紧急时无法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为了减少损失,不得已采取错误行为,这样的错误行为就不是错误,反而是智慧。所以,我认为没有必要指责这样的“错误”行为,相反,有关部门应表彰这样的救人行为。只要是救人,只要是为了减少损失,无论采取什么行为,只要是这样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我们都应该认同这样的行为,支持这样的行为。

    只有营造出一个宽松的环境,才会激发出更多的义举。如果我们对救人的义举过分苛责,过分设置条件,按照平常的条件要求特殊情况下的行为,那么就不会有冒充警察救人的义举。如果我们对这样的行为不弘扬,而是过分质疑,那么就会让很多人面对类似情况而犹豫、而却步。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们需要智慧,需要打破常规。好在法律为我们创造了松绑的条件,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应当用好法律,如为了救人而闯红灯,这不应该处罚,而要表扬。令人可喜的是,很多地方都是这么做的。

    今年9月底,刘刚荣获“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这是让人欣慰的。欣慰来自这样的荣誉不仅仅是表彰刘刚这一个人,而是表彰像刘刚一类人,那就是遇到特殊情况要选择从善,我们不应该考虑过多。只要是一心向善,就会得到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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