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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精神不可缺
//www.workercn.cn2014-01-10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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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假院士要除名?

    北京晨报:“当时推荐他,是我们的错误”,“我们审查不严,我们承认有责任,我们应该承担责任”,针对涉嫌学术造假的王正敏院士,当年增选其为院士时的4名院士推荐人,最近向中科院写联名信,要求对王正敏予以除名,“他不符合我们科学院院士的标准”。

    张贵峰:以这4名推荐人同时既是院士也是同行的权威身份,王正敏的涉嫌学术造假问题,显然已越来越近乎“确凿无疑”了。当然,依据现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要最终实现“对王正敏予以除名”,依然可能面临相当复杂的程序过程。不过尽管如此,上述4名院士推荐人的做法,显然仍然非常值得赞赏、令人敬佩,甚至显得弥足珍贵。因为在笔者看来,这4名院士行为的最大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有助于启动“除名王正敏”的程序,而更在于,透过“当时推荐他,是我们的错误”,“我们应该承担责任”等话语,我们看到了4名院士身上一种十分可贵的、勇于认错并敢于担当的自省自责精神。

    贪官抱怨是提醒?

    北京晨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被立案调查,其收受大量玉石,占受贿总额近八成的事实随即浮出水面。去年9月底,倪发科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倪发科曾经抱怨:“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

    晏庆盛:在位时肆无忌惮、贪腐无度,落马后却抱怨组织上没有早提醒、早处理,倪发科如此“倒打一耙”着实矫情,贻笑世人。不过话说回来,倪发科的抱怨确有值得深思之处,甚至不乏警示意义。不妨假设:假如1998年时任芜湖市委副书记的倪发科在粮库造假事件中受到查处,他就无法一路升迁官至安徽省副省长;假如2008年作为安徽省副省长的倪发科违反规定担任省珠宝协会名誉会长的行为被制止,他可能就不至于“玩玉丧志”;假如倪发科当年四处打招呼为行贿人更改项目规划、调整容积率、逃避处罚的举动被及时调查,他的贪腐问题就会立马露馅……只可惜,这些都是假设,而这正是令人深思和心痛之处。倪发科的抱怨确实矫情,但又并非“矫情”二字可以概括。

    客车安检须认真?

    北京晨报: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客运大巴行至蒲城县城时突然发生爆炸,目前事故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有媒体报道称,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的可能性比较大。如今,距离春运还有不到10天,洛阳客运安检情况如何?河南的记者同行兵分两路分别走访了洛阳几家客车站,发现不少汽车站的安检并不像看上去那么严格,甚至有客车直接在路边装货。

    黄齐超:安全重于天,安检员必须时刻保持一颗警惕心,按规章制度安检,绝不能因为以前自己负责安检的车辆没有发生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从某种程度说,安检员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乘客的安全不认真,这其实就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必须加以纠正。其实,对安检工作不重视的不仅是安检员,还有车站管理方,我们相信,每一个车站都有安检方面的制度。可是,这些制度不能仅仅贴在墙上,还应切切实实地落实到行动中。最重要的是,车站要对不认真安检的人员严惩,只有如此,才能让安检员铭记于心。

    公益组织规范化?

    北京晨报:李亚鹏发布长微博回应了周筱  提出的质疑,他表示在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之前,他以私人的身份回应质疑,并邀请周筱  及广大媒体到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和嫣然天使基金进行实地考察。

    张燕:近年来,公众对“慈善”与“商业”交叉运作的“伪公益”越来越感到愤慨。当然,李亚鹏是否以“公益”为幌子,以“书院”为噱头,在房地产开发、艺术节及品牌开发等项目中获取商业利益,是否通过嫣然基金会“走钱”也还需要更深入的调查。在网络爆料之后,北京市民政局介入了调查,一些媒体也进行了持续跟踪和报道,真相揭开不会太难。事实层面的东西不该成为罗生门,真相毫无疑问是很重要的。此外,此次李亚鹏被质疑,也再次暴露出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更值得反思。一方面,包括李亚鹏旗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反省、努力整改,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既要为公益慈善组织松绑,同时应该为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制定严格的规范。

    同案为何不同判?

    北京晨报: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宏观角度看,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存在法律救济路径不统一、赔偿范围不统一、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三个方面的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说,这三个问题是涉及所有侵权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对此,安徽省高院课题组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形成了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刘英团:公正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司法的生命和价值,而司法审判的核心是司法判决。但是,约80%的涉法信访都是对“同案不同判”不服的申诉。作为一种法律后果,个案判决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各种影响。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倘若“出了纠纷,很多人不找法院找领导,这是最可怕的”。有些案子,“也有可能是法院判了(执行起来)还不如领导的一句话,找领导更有用”。显然,“同案不同判”,不仅破坏了法制的严肃和统一性,还使民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信任和认知度锐减。

    法律禁区别逾越?

    北京晨报: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沈峰:以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为出发点,最高检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重申上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善待涉案未成年人,更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要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落实得更好,笔者认为还必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那些泄露传播涉案未成年人隐私、资料和各种信息,以及损害未成年人格尊严等违法行为切实纳入刑责可诉之列,谋求未成年人领域的“良法之治”。只有当法律上有了严惩的制度设计后,公然挑衅法律禁区必然会受到惩罚,法律才会在公共生活中得到更多的敬畏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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