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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商业短信骚扰,处罚别太温柔
//www.workercn.cn2015-06-03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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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近日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提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该规定将于6月30日起施行。工信部此次出招治理垃圾短信有很多亮点,但新规能否真正改变商业短信扰民现实,在商业短信界定不明、用户维权不易的现状下,仍是未知数。

  商业短信公害能消除吗?

  自打有了手机和短信息功能,几乎每个人都曾遭受过短信息骚扰。特别是近年来掀起的商业短信息“服务”,更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而与商业短信息结伴而行的商业欺诈信息,让不知多少消费者深受其害。把商业短信息比喻成公害,可能也不为过。

  虽然舆论和公众的强烈不满与积极反应,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勒令通信企业采取措施,制止这样的行为。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做保证,通信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皆采取了表面答应、暗中支持的做法,导致商业短信不减反增,甚至派生了很多借商业短信之名而出现的虚假短信、诈骗短信。消费者面对商业短信的骚扰,想去投诉,却投诉无门。即便被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接受,也是不了了之,至多打个招呼而已,骚扰现象却一点也没有得到改变。

  现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终于出台了,消费者被商业短信骚扰的格局也可能将改变了。但是,能否真正得到改变,商业短信能否真的像规定所要求的那样,不再成为消费者的精神负担,还需要观察。

  新规如何照进现实

  韩金惠:新规有很多亮点,例如把权益交给用户,只要用户不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就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其中“未经用户同意的商业性短信息”,就是用户印象中的垃圾短信。这对于饱受垃圾短信之苦的用户来说,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好消息。

  晓雨:新规治理垃圾短信的关键恐怕还是决心和执行。这一方面需要电信运营商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广大用户积极举报。

  一山:增加用户的维权收益,通过有奖举报或者要求违规信息服务商赔偿等方式,让用户有所得,然后有动力去维权。同时,要减少维权成本。用户举报,只要能提供收到的违规短信,监管部门就应快速跟进,是否“未经用户同意”等的举证责任,都应该交给短信服务商。要尽可能减少用户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还需要监管机制合理,监管部门之间合作顺畅等,从规定来看这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何勇海:能否有效监管商业短信的另一个关键,在于能否管住电信运营商。商业短信要想发出,必须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端口,没有端口,商业短信也就不会如此猖獗。法律法规应赋予运营商拦截商业短信的义务,而非放任其泛滥。

  多说一句

  任何一项规定的出台,都应当从严出发,从起步就能够产生当头棒喝的作用,而不是起步松松垮垮,后面再缝缝补补。这样的规定,往往都执行效率不高、效力不强、效果不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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