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所谓的城市建设和开发,不惜对古建筑和文化遗址进行毁灭性拆除,无疑是对文物尊严的亵渎,甚至是对历史文化的背叛。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9日解读《意见》时透露,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同时,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国有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以及数量众多的民间收藏文物。同时,许多原本湮没在民间的不可移动文物,被不断发现,使我国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大增加。虽然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但毕竟财力有限,许多古建筑依然面临着无人看护、日趋破败的困境。如此语境下,国家出台《意见》,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可以说是文物保护社会化的有益探索。
事实上,此前,广东、山西等地已经开始了文物保护社会化试点。比如,广东试行古建筑认养制度,征募有经济实力又对历史建筑感兴趣的民间人士进行专业维护,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特别是,山西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名义推行文物认养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以认领认养的方式,参与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
然而,相形之下,全国不少地方的不可移动文物,均未能得到较好保护。在一些地方,重经济、轻文物,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比如,一些保存完好的古建筑,在多地让位于房地产开发,变身别墅、餐馆、甚至洗脚城;一些损毁严重的古建筑,则任其自生自灭;特别是,为了所谓的城市建设和开发,不惜对古建筑和文化遗址进行毁灭性的拆除,这无疑是对文物尊严的亵渎,甚至是对历史文化的背叛。
可见,文物保护社会化,还须配套措施跟进。事实上,《意见》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便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下一步,还须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出台统一规定,将文物保护社会化政策纳入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同时,制订相关配套细则,如进一步规范业主、保护者和监管部门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一旦有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或被盗卖,除了追责文物部门之外,也要追究权属者及保护者的管理责任。特别是,通过举办展览、展示、讲座等方式,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