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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何勇海
//www.workercn.cn2017-07-20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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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马兴、徐来、张福和张强(化名)四名河南新野县耍猴艺人在成都火车北站附近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警方现场查获11只从凉山收购来的猕猴。历时半年多,这起特大猎捕、运输、贩卖猕猴案背后的网络逐渐水落石出。让森林公安意外的是,四人被捕后,他们先后收到两封新野县寄来的信件,一封是举报马兴团伙长期在四川等省非法捕捉、买卖猕猴,“行为极其恶劣……必(须)严惩坏人”;另一封信则来自新野猕猴艺术协会,称新野猴艺是河南省非遗项目,建议对马兴等人从宽从轻处理(7月19日《成都商报》)。

  在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猕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猕猴被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上述四人猎捕、运输、买卖猕猴被证实达到10只以上,或将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大案件,按照刑法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可谓罪有应得。

  新野猕猴艺术协会拿“新野猴艺是河南省非遗项目”来说事,建议对马兴等人从宽从轻处理。这实际上站不住脚。不错,确有资料显示,河南新野县是闻名全国的猴戏之乡,猴戏已有两千年历史,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县有约一万名猴戏艺人,全国各地景区、街头表演猴戏的,90%以上都是新野人。所以在2009年,新野猴艺被列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成为河南省非遗项目并没有让新野猴戏更兴盛,“靠猴吃猴”之下,一些曾以表演猴戏为生的艺人,逐渐走上打着表演幌子贩卖猕猴的道路。表演猴戏与贩卖猕猴完全是两个概念,岂能混为一谈?

  正如成都市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所说,非遗传承不该也不能成为对野生动物犯罪的理由。猴戏艺人有多种合法途径获取猕猴,可以从合法养殖场购买或向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不仅不会影响非遗传承,而且名正言顺,没有违法之嫌。同样,传承非遗不该也不能成为对违法犯罪网开一面的理由。且不说一些猴戏艺人非法买卖、猎捕、运输猕猴,其用途是否用来传承非遗也值得怀疑。单就此种获取猴源的方式,就应以法律手段果断否定,否则,更多以动物表演为业的人会从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满足表演需求,继而发展为铤而走险买卖动物,获取不法利益。

  前不久有报道称,河北省赵县79岁老汉杨风申,因制作当地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作为“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老人制作了20多年烟花,从来也不知道这样做违法,所以他提起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个非遗传承人被判刑的新闻也曾引发热议。如今,这起以耍猴为名贩猴、艺术协会求“从宽”的案例再次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刑法等重要法律在衔接上还亟待完善,以避免非遗文化屡屡和现代法治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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