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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到南方采访,遇到了一名为某国内知名陶瓷制品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一番交流之后他突然感慨:“企业有这么好的技术却无法体现其价值,真是让人心痛啊!”
原来,聘请该律师的企业通过大量投入,研发创新了一项“挑战陶瓷行业不可能”的新技术,但是由于国内仿冒该品牌的产品泛滥,企业很难依靠技术创新打造的品牌从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被挫伤不小。再追问为什么其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该律师回答说,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太轻,相对于违法行为的收益来说微不足道,“侵权是笔划算的买卖”;另一方面,一旦侵权行为跨了省,当地执法部门打击不力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比较突出,维权成本让企业尤其让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存在这样的现象:知识产权创造出来了,但是它的价值却一直无法充分体现出来。这其中存在什么障碍?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创新技术或者自主品牌受到侵害以后,往往出于取证难等问题而无法有效维权;即使在法院打赢了官司,也只能拿到很低的赔偿,这就极大影响了企业持续投入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事实上,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样的问题,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的案例中,其赔偿金额也在不断提高。
其实,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成本的过程,除了能实现对违法活动的遏制之外,本身也会产生回归知识产权应有价值、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定价”的效果。对于企业来说,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在其运营过程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果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金额被提高,客观上也反过来倒逼了知识产权价值的提升,那么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在企业的投资、融资时评估价值也自然水涨船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就能被充分调动起来。
严格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完善企业创新环境已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只有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从而让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集聚,才能充分发挥其放大社会生产力的乘数效应。
未来,国内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趋势必然是要从过去的单纯重视数量,逐步发展到数量与质量并重,特别是从重视创造,引导向更加重视对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和运用,这些都要靠知识产权这个“金钟罩”来保障企业投资创新的收益预期,呵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原载3月22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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