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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剧中法官审判确有瑕疵
郝铁川
//www.workercn.cn2016-11-29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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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乍起,吹走一池春水。”最近,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由冯小刚执导的喜剧影片《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社会热议。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来自法学院的学者都对此部影片不予好评,认为此片的创作编导人员不懂法律,同情了不该同情的李雪莲,误批了不该批评的法官判决。李雪莲为了丈夫秦玉河可以分一套厂房和生二胎,便与秦玉河约定协议“假离婚”。但秦假戏真做,离婚之后分了房子,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李雪莲拿着真离婚证到法院告前夫是假离婚,法官王公道判决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是真离婚,而非假离婚。在持批评的学者们看来,李雪莲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刁民”,想利用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的空子来套取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弄巧成拙、被老公甩了之后,还想让法官无法律依据地确认她的“假离婚之诉”。在败诉之后,她不但不改“刁”性,反而还继续刁。即根据人治体制下的生活经验,一级一级地上访,期待大领导能有一句话、一个批示,使得法官的判决发生逆袭反转。

  我认为,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官的判决虽然确当,但审判活动有瑕疵。这就是没有对为什么会作出那样的判决,向李雪莲进行必要的释明说理,也没有在庭上及时告知李雪莲有关上诉的期间和法院。这不符合程序合理性原则,是有违程序正义的。

  程序合理性原则,亦称程序理性原则。其内容,陈瑞华教授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中作了清晰地阐述。第一,此原则要求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第二,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第三,此原则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第四,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可能自己确信裁判具有合理、充分的根据,但如果不能将其根据和理由以明确的方式陈述出来,那么正义仍无法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受到判决的人有权知道判决是如何作出的。因此,判决必须附有明确的理由,一是受判决影响的人了解并检验判决的合理性;判决理由也必须得到明确的表述,以使人们对判决形成信任。陈教授虽然阐述的是刑事审判原理中的程序合理性原则,但其内容属于程序公正的一般原理,与民事审判中的程序公正并无二致。

  把《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官王公道的审理活动与陈瑞华教授这里所阐述的程序合理性的第四点要求作一对照,就不难看出,王公道在审判活动中并没有向李雪莲详细解释自己判决的理由,没有向李雪莲说清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事实和证据的联系和差异的关系。即李雪莲和秦玉河起初是假离婚,这在客观上是事实,但它要转化为法律事实,就必须举证,通过证据的形式,才能成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事实成为证据的中介是举证。通常讲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是以证据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打官司的实质是打证据。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李雪莲不可能明白这些道理,退一步来说,即便李雪莲懂得这些法律知识,法官王公道仍有义务释明。

  优秀法官邹碧华关于民事审判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同样强调了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要注意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和讲道理。他提出裁判文书要贯彻“八个一致”:当事人的诉辩与卷宗记载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基础规范一致;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邹碧华认为通过在裁判文书中贯彻这“八个一致”,要避免因回避双方当事人的实质争议而使裁判文书写作重点不突出,要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从裁判文书中,能够清楚地明白“胜诉之因何而胜,败诉之因何而败”。

  《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官王公道的审判活动缺少必要的释法说理,而且其后也没有在宣读判决书中告知李雪莲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期间和法院,这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

  因此,法官王公道的审判活动是有违程序公正的,无论怎样责怪李雪莲是“刁民”,也不能掩盖这一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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