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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不能只靠“突击式运动“
卜新国
//www.workercn.cn2016-05-10来源: 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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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5月9日中国新闻网)

  产生校园欺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社会风气的变化、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位、违法犯罪成本的低廉。实施专项治理表明国家已经对“校园欺凌”不再容忍,但要标本兼治,不能只靠一时的“突击式运动”,而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多方采取合力,敢出硬招,巧用实招,形成长效的立体化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是要科学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校园欺凌行为频发,法律的空白和“沉默”无形中起到了“放任纵容”的作用。对此,国外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所有50个州目前都已通过了反欺凌法,日本则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了《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我国早已实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但其中很多过于宽容的条款并没有让一些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助长了恃强施暴的气焰和校园欺凌的低龄化。而且,当前我国也还没有约束和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法律。所以,要“通过修法、释法,对恶意欺凌者进行依法惩治”,要进一步理清刑法的适用对象,要以立法的形式提高和增加青少年的犯罪成本,要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监护人实行连带责任。

  二是要严格执法,严惩施暴人员。“法无严不威”,新加坡法治的成功正是得益于“严”。只有依法对那些造成重大伤害的恶意欺凌者严惩不贷,才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震慑作用。同时,执法应“以人为本”,但“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要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人治”现象,让渎职失职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没有原则的包容不仅有损法的权威,而且会滋生暴力,助长犯罪。

  三是要宽严相济,规范学校管理。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包治百病的神药,相关部门要赋予学校适当的惩戒权,让学校依法自主解决一些情节较轻的欺凌现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涉。教育也不是无能的,学校要依法治校加强管理,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制定完善和组织学习反校园欺凌的校规校纪;要关爱留守儿童,关心离异、单亲等复杂家庭中成长的学生,关注心理素质或言行举止有异常的学生,对其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合作,避免单纯说教的尴尬窘迫与苍白无力;要建立品德档案,如实记载欺凌行为,并与升学、评优以及入职等挂钩。

  四是要加强引导,重视家庭教育。“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心理学研究表明,6岁之前是人的性格情感形成的关健时期。如果家庭教育忽视这一阶段的正确引导,待孩子性格定型之后再进行教授训导或者威逼利诱只能事倍功半甚至于事无补。良好的家庭教育还包括家长素养的现身示范、严爱有加的教育方式、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恪守底线的道德准则等等。

  需要警惕的是,近年来,殴打、伤害教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教师正逐渐成为校园欺凌行为中新的弱势群体。因此,为教师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为教育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样应当成为防治校园欺凌的系统化、常态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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